一、試用期的定義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定義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不但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也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的擇業要求進行考察的時間期限,這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進行雙向選擇的一段考察期間。
二、試用期的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結合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合理約定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者的試用期期限。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1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三、試用期能延長嗎?
法律明文規定,不得對同一員工兩次約定試用期,此時,就可能出現延長試用期的情況。在實務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任何一方,認為需要延長試用期的,均可以向對方提出意向,發出要約,對方在接到要約后,作出相關意思表示,或拒絕,或同意,或進一步協商期限、待遇等。雙方均應完全自愿。
四、試用期的待遇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該法條規定了兩個“不低于”,來保護勞動者試用期間的工資權益。但該法條容易引起歧義,正確理解應為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或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試用期要繳納社保嗎?
試用期不給繳納社保,不合法!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除了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個人不需繳費外,其它三個險種,單位和個人按相關比例共同繳費。
企業在試用期期間也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讓員工承諾棄繳社保,違法!
現在,一些公司會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員工出具一份書面承諾,承諾書中寫明:員工自愿放棄該公司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公司將社會保險費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直接支付給員工。
這是不合理且違法的!
據《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
檔案沒轉移到單位不繳社保,不可以!
新員工入職,由于人事變動的關系,之前的人事檔案可能沒有及時從原來的單位調來,這時有些單位會稱因為沒有檔案所以無法為員工繳納社保。
這是不合理的!
實際上人事檔案并非繳交社保所需條件,不能成為單位緩繳社保的理由。(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以及《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六、不簽合同就不用繳社保,該怎么辦?
一些用人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繳納社保,怎么辦?員工可以提供以下證明,證明與單位之間的用人關系。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用支付現金方式取代繳社保,不可取!
一些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但是會給員工發一筆社保補助費,用現金代替社保繳納。
這樣不可!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私下就社會保險費進行約定。
七、試用期間不為員工繳社保怎么處罰?
1、企業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2、員工發現企業沒有給自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以直接到勞動監察或社;瞬块T舉報投訴。相關部門]將依法處理。
3、用人單位沒有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可以隨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用交違約金,同時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有些企業因為部分崗位工作人員的流動性較強,繳納社會保險意識淡薄,在員工試用期不為其繳納社保。但是如果員工在試用期間工作發生工傷,這些費用就由企業承擔了。
試用期不為員繳納社保,不僅損害了員工的社會保障權益,企業也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試用期是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在試用期限內享有的權利及義務等均與正式員工相同,均有完全的勞動權利。而享受社保待遇是屬于勞動者的權利之一,故試用期員工可以享受社保。如果沒有繳納,員工可以在辭職時要求單位賠償,賠償金額視該員工在單位的工作時間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