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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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和省級統籌,以全省統一的社會保險信息系統為支撐,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統稱“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經辦業務管理,保障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安全,維護參保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經辦應遵循依法合規、便民利民、優質高效、安全有序、風險可控的原則。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部署,創新工作理念和制度機制,線上服務實行一網通辦,線下經辦實行綜合柜員制。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優勢,拓展服務渠道,完善服務手段,豐富服務內容,提高服務質量。
第三條 本規程適用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包括業務通則、參保登記、繳費申報、個人權益記錄、關系轉移接續、待遇管理、基金財務、稽核內控、統計精算、檔案管理、數據管理、誠信體系建設等十二個方面。
第二章 業務通則
第四條 本規程的經辦服務對象包括:
(一)應當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聘用編制外人員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
以上企業、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為“用人單位”。
2.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含港澳臺居民);個體經濟組織的雇工;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即依法獲得《外國人就業證》、《外國專家證》、《外國常駐記者證》等就業證件和外國人居留證件,以及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在中國境內合法就業的非中國國籍的人員。
以上聘用、招用、雇傭的人員統稱為“職工”。
(二)自愿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在職繳費人員。
1.自愿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2.未在用人單位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農業產業化人員、從事新經濟新業態人員;
3.在內地(大陸)依法從事個體工商經營或靈活就業,自愿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港澳臺居民;
4.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以上人員統稱為“靈活就業人員”。
(三)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離休、退休(含退職)人員,自愿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且已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
以上人員統稱“待遇領取人員”。
以上已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統稱為“參保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職工、靈活就業人員、待遇領取人員等統稱為“參保人員”。
第五條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業務實行“法人授權+實名認證”授權管理辦法,參保單位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統稱“社保經辦機構”)提交《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業務辦理授權書》(附件1),明確法人授權和經辦人實名認證的法律責任,授權后如無變化,長期有效。
第六條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業務分類按照經辦主體分為參保對象業務(單位業務和個人業務)、社保經辦機構內部流轉業務、專崗業務;按照業務辦理時效分為即時辦結業務、限時辦結業務;按照辦理方式分為網上經辦業務、窗口經辦業務。
(一)涉及參保對象的業務為公共服務業務,包括參保登記、繳費申報、個人權益記錄、關系轉移接續、待遇管理、檔案管理等;
(二)即時辦結業務包括參保登記、人員增減變更、繳費工資申報、個人權益記錄查詢、關系轉移申請等;
(三)限時辦結業務包括關系轉移接續、補記個人賬戶、待遇核定、待遇調整等;
(四)網上經辦業務包括用人單位(個人)參保登記、繳費工資申報、人員增減變更、繳費核定、基礎信息變更、信息查詢、業務辦理預約服務、個人權益記錄打印、轉移申請、待遇申領、社會化管理服務等,逐步實現全業務網上經辦。
第七條 公共服務業務設立全省統一的服務事項目錄、經辦流程及辦事指南。各級經辦機構根據地區實際確定服務事項。
(一)公共服務業務事項目錄根據放管服要求及業務經辦發展,按需進行優化調整。
(二)經辦流程分為申請、受理、審核、辦理、反饋。申請受理環節所需證件資料可通過數據共享等方式獲取的,無需用人單位、個人手工填寫相關信息,采取承諾確認或簽字確認的方式;尚未實現數據共享的,需提供相關證件資料。辦理反饋環節使用統一表單。
第八條 公共服務應通過網上經辦、窗口經辦等方式辦理,逐步實現線上線下服務一體化。
(一)網上經辦:網上經辦大廳、政務服務平臺、“四川人社”APP、“川小!钡任⑿殴娞、自助服務終端等網上服務平臺。
(二)窗口經辦:社保經辦機構窗口、政務大廳窗口、基層服務平臺等。
第九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全面推行綜合柜員制。實行前臺后臺分離、受理審核分離、管理服務分離、實現事前全業務綜合受理、事中全流程集成服務、事后全方位監督管理。
第十條 社保經辦機構要加快公共服務事項辦理速度,可一次辦好、立等可取的即時辦結業務,從接收材料到辦結原則上不超過30分鐘。限時辦結業務要在規定辦結時限基礎上提速辦理,具備條件的要及時轉為即時辦結業務;暫不具備條件的,受理后要第一時間提交后臺審核;需其他部門協同辦理的,要及時推送辦理請求、跟蹤辦理進度。
第十一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將參保對象普遍關切的業務流程相似、材料相近、結果關聯的公共服務事項打包為“一件事”,實現關聯事項一次辦理。
第十二條 推進更多業務網上辦理。以四川人社公共服務信息平臺為依托,以標準規范為保障,實現全省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和數據省級集中,推動公共服務業務全省通辦、川渝通辦、跨省通辦,為參保對象提供全網式、全流程、無差別方便快捷服務。
第十三條 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使用網上服務平臺辦理業務應遵守網上經辦服務約定。通過網上服務平臺辦理相關業務,采取告知承諾制及事后稽核相結合的方式,經辦信息以數據檔案的方式留存,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應妥善保管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根據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網上經辦信用等級,合理配置網上經辦權限。按照不同業務風險等級,建立網上經辦數據審核機制和數據核查機制,降低網上業務經辦風險。
第十五條 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工作逐步實現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在本省的任一社保經辦機構窗口申報即時辦結業務,并最終實現川渝通辦、跨省通辦。
第三章 參保登記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社保經辦機構原則上按照登記證照的核發機關(以下統稱“登記機關”)共享信息同步完成社會保險登記。登記機關尚未共享登記信息的,用人單位應在單位成立之日起30日內提供登記事項相關材料申報社會保險登記。
單位參保登記事項包括:
(一)參保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其他證件編號)、單位類型、經濟類型、單位行業、登記機關、成立日期、聯系地址及聯系方式;
(二)參保單位開戶銀行名稱、開戶銀行戶名及銀行賬號;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有效身份證明信息(證件類型和證件號碼)、聯系方式;
(四)授權委托申辦人有效身份證明信息(證件類型和證件號碼)、聯系方式。
第十七條 參保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參保登記。靈活就業人員應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參保登記。
參保人員登記信息包括: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聯系方式、親屬聯系方式、戶籍(常住)所在地。
第十八條 參保單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社保經辦機構原則上根據登記機關共享的變更信息完成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未實現信息共享的,參保單位應在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30日內申報社會保險登記變更。
(一)聯系地址、聯系方式、參保單位開戶銀行名稱、開戶銀行戶名、銀行賬號、單位經辦人可直接通過網上服務平臺自行辦理變更。
(二)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信息等發生變化時,參保單位應依據相關登記變更材料,經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后進行變更。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信息發生變更的,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應在發生信息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人員信息變更。
(一)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時,可直接通過網上服務平臺自行辦理變更;
(二)參保人員姓名、證件類型、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戶籍所在地等信息發生變化時,憑有效身份證件辦理;參加工作時間、參保時間發生變化時,需提供具有干部管理權限部門的認定材料,社會保險行政等部門相關材料,經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后辦理變更。
第二十條 社保經辦機構定期與有關部門開展數據比對,登記信息不一致的,向參保單位(個人)發出變更事項提示,通過與參保單位(個人)核實確認后,辦理信息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 參保單位因營業執照注銷、吊銷或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并等情況,沒有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欠費、無參保人員的,社保經辦機構原則上按照登記機關的共享信息完成社會保險注銷登記。有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欠費和參保人員的,不得辦理社會保險注銷登記。登記機關未共享信息的,參保單位應在上述情況發生之日起30日內依據相關材料申報社會保險注銷登記。
相關材料包括:
(一)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吊銷通知;
(二)單位主管部門批準解散、撤銷、終止、合并、分立的有關文件;
(三)法院裁定破產等法律文書。
第二十二條 參保單位辦理職工增加、減少時應及時通過網上申請、窗口申請等方式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人員增減變更登記。社保險機構生成并反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單位人員增減變更確認單》(附件2)。
第四章 繳費申報
第一節 信息交互
第二十三條 省級社保經辦機構與稅務部門通過社會保險費信息共享平臺實時傳遞應繳金額、特殊繳費業務核定信息、到賬數據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向稅務部門及時交互用人單位參保繳費核定和征集信息,主要包括:社保業務系統編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碼、社保單位編號、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單位名稱、單位類別、參保地行政區劃代碼、社保經辦人姓名、統籌區代碼、單位參保險種類型代碼、單位參保繳費狀態、單位參保日期、單位開始繳費年月、征集通知流水號、單位應繳金額、應繳滯納金、應繳利息、繳費信息生成日期、繳費類型、費款所屬期起、費款所屬期止、征集有效日期、經辦時間等。
第二十五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準確記錄稅務部門反饋的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到賬信息,通過業務信息系統實時到賬處理,記錄個人權益。
第二十六條 對于因破產、長期停產等非正常經營,不能正常繳費的參保單位,社保經辦機構可暫停生成應繳計劃。
第二節 申報核定
第二十七條 職工繳費工資申報實行承諾制。參保單位應如實申報職工繳費工資,并保存本單位經職工本人簽字確認的繳費工資明細。
第二十八條 參保單位應于每年初依據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的月平均工資申報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并允許單位對上年工資差額進行補繳;也可在一個繳費年度內,以上月職工工資總額申報當月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無變動的不申報。社會保險新登記職工在入職當月申報繳費工資。參保單位年度申報繳費工資應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申報變動情況的應于每月10日前完成。
第二十九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按全省統一的繳費基數上限、下限核定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保留到元),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繳費基數,于每月20日前按規定繳費比例確定參保單位應繳納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金額(以下統稱“應繳金額”,保留到分),并將應繳金額信息傳遞至稅務部門。參保單位應于每月25日前在稅務部門完成繳費。
第三十條 參保單位及職工個人應按時足額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職工個人應繳納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第三十一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在全省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規定比例范圍內,自愿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靈活就業人員通過稅務部門公布的渠道選擇繳費基數和繳費方式,在規定的時間內自愿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
第三節 補繳補收
第三十二條 社保經辦機構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采取一次性繳費的方式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等不符合參保條件人員納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范圍。
第三十三條 參保單位申請補繳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的,需提供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和財務記賬憑證等依據。無勞動合同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書。補繳1996年以前應繳未繳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按上述規則辦理的同時還需提供補繳職工的人事檔案。
第三十四條 《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已在我省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含已依法破產或已注銷等已不存在原用人單位的下崗失業人員),存在中斷繳費的,可由個人自愿選擇一次性補繳中斷繳費年限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具體辦理流程為:
(一)靈活就業人員向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二)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程序審核辦理。
第四節 單位欠費補繳
第三十五條 參保單位補繳欠繳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社會保險法》規定補繳欠繳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本金、利息,并繳納滯納金。利息應按照國家公布的個人賬戶利息計算辦法計算。對于征收職責移交稅務部門后,參保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的,由稅務部門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用人單位補繳費款時,需經社保機構核定應繳金額(本金、滯納金、利息),并通過特殊繳費模式傳遞稅務部門征收。
第三十六條參保單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經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暫緩繳納一定期限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緩繳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參保單位緩繳期間內免收滯納金,不影響其職工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欠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參保單位,在辦理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或申請辦理養老待遇申領時,應單獨為職工繳清緩繳的養老保險費。
第五節 退收退款
第三十七條 當發生多繳、誤繳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情況時,參保單位或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11月(含)后多繳、誤繳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可以用于抵減以后月度(年度)繳費;2020年10月(含)前多繳、誤繳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及2020年11月(含)后多繳、誤繳確需辦理退費的,參保單位或靈活就業人員可到社保經辦機構窗口申請辦理退款退收業務,并根據相應退收退款情形提供以下相應證件和資料:
(一)有效身份證件;
(二)享受待遇資格認定材料;
(三)重復繳費證明資料;
(四)死亡證明材料;
(五)接收退款的銀行賬戶信息;
(六)其他符合辦理退費的資料。
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相應證件和資料,對符合條件的,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退款退收業務由社保機構辦理,實時將退款信息傳遞給稅務部門,按照財務制度規定退款。
第五章 個人權益記錄
第一節 個人賬戶建立
第三十九條 社保經辦機構依據參保人員登記信息為其建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一)參保單位及參保人員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登記和繳費信息;
(二)參保人員繳費年限、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賬信息;
(三)參保人員享受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資格及領取待遇的信息;
(四)其他反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信息。
第四十條 個人權益記錄包括參保單位及參保人員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登記和繳費信息,參保人員繳費年限、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信息,待遇領取人員享受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資格及領取待遇的信息,其他反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信息。社保經辦機構依據業務經辦原始資料,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等方式采集參保人員相關個人權益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情況:社會保障號、公民身份證號碼、個人編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參加工作時間、建立賬戶日期、首次繳費日期、繳費截止時間、繳費年限總計(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單位名稱、單位性質、經濟類型、參保日期等;
(二)個人賬戶信息:賬戶年度、繳費工資基數、繳費比例(個人繳費和單位劃轉)、實繳月數、累計儲存額、當年劃轉儲存額、利息、繳費指數、欠繳月數、補繳金額、欠繳金額(單位和個人)、記賬利率、參保變更情況、個人查詢記錄等;
(三)領取基本養老金信息:待遇領取開始時間、待遇領取暫停時間、當前發放狀態、當前基本養老金發放金額、歷年待遇調整前發放金額、歷年待遇調整金額等。
第四十一條 社保經辦機構依據國家每年公布的個人賬戶記賬利率準確記錄個人賬戶。
第四十二條 社保經辦機構對已參保繳費但未建立個人賬戶或無繳費記錄的參保人員,應依據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的原始憑證、檔案補記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補記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記錄時,應依據以下相應證件和資料:
(一)有效身份證件;
(二)勞動關系證明原始資料;
(三)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的原始資料、社保經辦機構數據庫原始記錄等。
第二節 個人賬戶查詢
第四十三條 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可通過網上服務平臺、經辦窗口等多種方式查詢個人權益記錄。
第四十四條 參保人員委托他人向社保經辦機構查詢本人個人權益記錄的,被委托人需持書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進行查詢。
第四十五條 有關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等因履行工作職責,依法需要查詢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社保經辦機構依法按照規定的查詢對象和記錄項目提供查詢。其他申請查詢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單位,應當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第四十六條 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權益記錄包括:《參保單位權益記錄單》(附件3)、《在職繳費人員個人權益記錄單》(附件4)、《待遇領取人員個人權益記錄單》(附件5),社保經辦機構可通過經辦窗口、網上服務平臺等方式向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
第四十七條 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個人權益記錄附有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電子專用章,不再另行加蓋鮮章。
第三節 個人賬戶結算
第四十八條 參保人員因死亡、出國(境)定居、外國人離境、達到領取待遇年齡累計繳費不足15年等原因需辦理賬戶清退業務的,可申請一次性結算個人賬戶。
第四十九條 建立臨時繳費賬戶人員死亡或出國(境)定居的,由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手續,并全額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辦理臨時繳費賬戶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清退工作,期間的單位繳費不再轉回原保留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
第五十條 省內存在多段養老保險關系的參保人員死亡后,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待遇支付。社保經辦機構接受申請后將信息傳遞至該參保人員最后一個參保地,對于符合條件的,由最后一個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為其辦理養老保險歸集,將所有養老保險關系歸集后,為其辦理一次性待遇支付。
第五十一條 對于參保人員出國(境)定居的,可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終止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手續,申報賬戶清算時,應依據以下相應證件和資料:
(一)有效身份證件;
(二)戶口注銷證明或出國定居的相關證明;
(三)社會保障卡(銀行卡)。
第五十二條 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外國人,在享受待遇領取條件前離境的,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的,全額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申報賬戶清算時,應依據以下相應證件和資料:
(一)有效身份證件;
(二)單位開戶行信息或參保人社會保障卡(銀行卡)。
第五十三條 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延長繳費)的,個人申請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申報賬戶清算時,應依據以下相應證件和資料:
(一)有效身份證件;
(二)社會保障卡(銀行卡)。
第五十四條 參保人員死亡后,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單位或法定繼承人、指定受益人申報,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到死亡人員或死亡人員的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社會保障卡(銀行卡)上;用人單位代為申請的,可支付給單位,單位應及時將款項轉交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報賬戶清算時,應依據以下相應證件和資料:
(一)申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二)證明參保人員死亡的相關材料(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明、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等其中之一);
(三)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辦的,提供死亡人員社會保障卡(銀行卡);無法提供死亡人員社會保障卡(銀行卡)的,須依據證明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相關材料和法定繼承人、指定受益人的社會保障卡(銀行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第四節 權益記錄維護
第五十五條 個人權益記錄應遵循及時、完整、準確、安全、保密、唯一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用于商業交易或者營利活動,也不得違法向他人泄露。
第五十六條 社保經辦機構對個人權益記錄信息進行管理和日常維護,確保記錄的完整性、合規性,并按照規定程序修正和補充。
第五十七條 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對個人權益記錄存在異議時,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書面核查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社保經辦機構應進行復核確認,存在錯誤的應予以更正。
第五十八條 參保人員在省內異地存在多重養老保險關系,應按規定進行個人賬戶清退或合并。
第五十九條 參保人員因錯誤辦理賬戶補記、合并等業務,產生的錯誤或無效賬戶,應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根據人事檔案和繳費事實做個人賬戶清理,對個人賬戶起始時間早于初次參保時間且該時間段未繳費、重復補記、錯誤補記的賬戶做刪除處理;刪除后為空賬戶的,可依據參保人員申請做注銷處理。
申報賬戶清理時,應依據以下相應證件和資料:
(一)有效身份證件;
(二)人事檔案;
(三)本人申請書。
第六十條 參保人員賬戶被凍結的,可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應核查凍結原因,對符合解凍條件的賬戶做解凍處理。
第六章 關系轉移接續
第六十一條 參保人員跨省轉移接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的,應通過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轉移接續平臺辦理,相關憑證原則上不再郵寄。
第六十二條 建立健全轉移接續協調處理機制,轉移接續雙方對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存在異議的,由省級社保經辦機構協商處理;省際間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提請人社部社保中心協調妥善處理。
第一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第六十三條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經辦服務工作的通知》(人社廳函〔2019〕185號)、《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四川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經辦規程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4〕266號)等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參保人員在省內流動就業的,取消省內轉移業務,比照個人續保業務辦理。在原參保地和新就業地已經分別參保的,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應辦理個人停保業務,由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合并賬戶業務。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參保人員在原參保地存在欠費、勞動關系尚未終止等情況的,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可根據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申請,辦理個人繳費暫停業務,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可辦理新參保業務,個人賬戶暫不合并,但個人權益可以合并記錄并提供。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省內最后參保地合并養老保險關系后,通過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省級平臺為其辦理跨省轉移接續手續。存在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滿3年以上(含)的,由補繳地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文書或其他材料。有一次性繳費記錄但繳費記錄沒有對應所屬繳費年月的,應往前分年度(或月底)分攤記載繳費信息。
第二節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第六十五條 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關于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后財〔2015〕1726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關于進一步規范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的通知》(軍后財〔2019〕659號)等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 全省統一使用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全省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中的省級統接統轉信息系統,與全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省級平臺和部級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平臺系統對接,辦理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相關資金、信息的接收、確認、反饋等經辦業務。
第六十七條 省級社保經辦機構統一接收退役軍人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轉移基金,各安置地或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地辦理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三節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第六十八條 未就業隨軍配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關于未就業隨軍配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后聯〔2011〕3號)、《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四川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經辦規程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4〕266號)等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 未就業隨軍配偶暫不實行全省統一接收、統一轉移接續,由各部隊與安置地、新參保地或戶籍地社保經辦機構直接對接,安置地、新參保地或戶籍地社保經辦機構按程序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接收部隊劃轉轉移基金。
第四節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
第七十條 我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工作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7號)、《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經辦規程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5〕10號)等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 參保人員申請辦理省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手續時,應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依據接收的轉入金額記入個人賬戶,原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得計算為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可以申請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手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依據接收的轉入金額記入個人賬戶,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應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五節 企業職工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第七十二條 參保人員在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經辦規程(暫行)的通知》(人社部廳〔2017〕7號)、《四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發〔2018〕150號)和《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四川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經辦規程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9〕150號)等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 參保人員辦理企業職工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時,應按規定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轉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依據接收的轉移基金和轉移信息記錄個人賬戶。
第七章待遇管理
省級社保經辦機構應按照人社部核心平臺系統建設標準,統一規范數據接口、指標體系、系統功能等,逐步實現待遇核定、待遇結算全省通辦。積極推進通過部級核心平臺進行數據交換,逐步實現跨省申請受理、屬地審核發放。
第一節 預審提示
第七十四條 社保經辦機構可對下年度將達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年齡的人員通過網絡、短信等方式,提示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做好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前相關準備事項,并按照以下情形提供權益告知服務:
(一)靈活就業人員在下一年度達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提供預審待遇領取資格提示服務;
(二)職工下一年度達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社保經辦機構應協調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共同提供預審服務。
第二節 待遇核定
第七十五條 參保人員達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年齡且繳費年限符合規定的,社保經辦機構應對參保人員參保繳費情況及其他規定的事項進行核定,并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信息比對,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確定待遇領取時間并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十六條 參保單位為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職工,申請辦理待遇領取手續時,應依據以下相應證件和資料:
(一)有效身份證件;
(二)需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應提供退休人員檔案;
(三)增發待遇相關材料;
(四)《四川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審核表》(附件6)。
第七十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申請辦理待遇領取手續時,應依據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有效身份證件;
(二)需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應提供本人檔案;
(三)增發待遇相關材料;
(四)《四川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審核表》。
第七十八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統一固化初始待遇項目,原則上初始待遇項目一經確定不得變更。非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列支項目一律不得計入初始待遇。
第七十九條 社保經辦機構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規定繳費年限的,檔案信息與登記信息相符,辦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核定;對檔案信息與登記信息不相符的,依據社會保險行政等相關部門確認信息執行。
第八十條 參保人員不得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
第八十一條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繳費不足規定年限的,可繼續延長繳費。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核定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從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次月起領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
第八十二條 經批準延期退休的,繼續繳費期間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延期期滿退休,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從次月起領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
第八十三條 待遇領取人員申請參保等信息變更,社保經辦機構依據規定事項進行審核,符合待遇調整規定的,相應調整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
第三節 待遇支付
第八十四條 在當年相關計發參數發布前,符合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應由社保經辦機構按上年度計發參數預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待當年相關計發參數公布后,再統一對預發人員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進行差額補發、補退。
第八十五條 社保經辦機構每月應根據上月待遇支付記錄、本月待遇領取人員增減變化情況以及待遇調整、待遇補發和扣減等相關信息,在信息系統中進行待遇支付操作。匯總統計本月待遇領取人員人數及金額變動情況,編制當月待遇支付計劃,生成發放數據。
第八十六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按月核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發放信息,于每月20日前通過社會化發放方式進行待遇發放。社保經辦機構對發放失敗的數據應及時查明原因并更正相關信息,進行第二次發放或納入下月補發。
第八十七條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應通過社會保障卡發放。對于暫不具備社會保障卡發放條件的,可通過銀行卡(折)等方式發放。
第八十八條 待遇領取人員發生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判刑收監、依法宣告死亡、無法確認領取待遇資格等情形,社保構應暫停發放其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
待遇領取人員發生服刑期滿或依法釋放、被判刑后予以監外執行(假釋)、宣告死亡人員重現、重新確認領取待遇資格等情形,社保險機構應恢復其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應補發的待遇按規定予以補發。
第八十九條 社保經辦機構發現冒領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行為,應追回冒領待遇,涉嫌違法的,及時向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移交相關調查材料。
第四節 待遇調整
第九十條 社保經辦機構根據調整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及相關補貼的政策規定,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人員進行統一調整,逐項增加調整養老保險待遇項目,按照執行時間進行發放。
第九十一條 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后,符合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條件的,應予調整補發。
第五節 待遇領取資格認證
第九十二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對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開展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工作,以信息比對為主,自主認證和社會化認證服務相結合。待遇領取人員可通過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部級異地認證系統和各地網上認證系統實行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認證的全國通辦。
第九十三條 居住國外(境外)的待遇領取人員可繼續按照《關于在境外居住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審核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外領函〔2015〕660號)要求辦理認證。
第九十四條 通過信息比對、自主認證等手段無法確認領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資格的,社保經辦機構可委托參保單位、基層公共服務機構或第三方機構等進行信息核實。在認證期限內無法確認領取待遇資格的,應暫停發放養老保險待遇。
第九十五條 社保經辦機構依托全民參保、聯網監測等數據資源,開展與公安、民政、司法、衛健、醫保、交通、旅游等部門數據共享,并按照相關規定,定期開展數據比對。
第九十六條 待遇領取人員可采取互聯網視頻、手機APP或就近的社保經辦機構、街道(社區)基層服務平臺見面服務等認證方式進行資格認證。
第六節 社會化管理服務
第九十七條 社保經辦機構依托街道(鄉鎮)、社區等基層公共服務機構,做好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宣傳培訓和業務經辦指導,協助社保經辦機構落實待遇領取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事項,實現對待遇領取人員的精準服務。
第九十八條 社保經辦機構可委托街道(鄉鎮)、社區等基層公共服務機構為待遇領取人員提供社會保險政策咨詢、社會保險信息查詢和信息修改申報、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資格核實確認、死亡人員遺屬待遇的申領、待遇領取人員終止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后個人賬戶清退等服務。
第七節 一次性待遇核定
第九十九條 參保人員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后,社保經辦機構原則上依據共享信息、申請人承諾或主動提交相關材料等方式,為原參保單位、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辦理一次性待遇領取手續,同時終止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經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參保人員信息比對,對符合一次性待遇發放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喪葬、撫恤待遇。
第一百條 參保人員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后,一次性待遇支付到死亡人員或法定繼承人、指定受益人的社會保障卡(銀行卡)上;參保單位代為申請的,可支付給單位。
第一百零一條 未領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由其用人單位、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后,返還死亡或宣告死亡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并支付喪葬補助金(同時符合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兩種或兩種以上條件的,只可選擇領取其中一個險種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同時終止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申報領取一次性待遇時,應依據以下相應證件和資料:
(一)證明參保人員死亡的相關材料(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等其中之一);
(二)死亡人員社會保障卡(銀行卡);
(三)申辦人、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四)無法提供死亡人員社會保障卡(銀行卡)的,須依據證明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相關材料和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社會保障卡(銀行卡)。
第一百零二條 待遇領取人員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后,支付死亡或宣告死亡人員喪葬補助金、撫恤金、返還個人賬戶余額,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申辦人、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報領取一次性待遇時,應依據以下相應證件和資料:
(一)證明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相關材料(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等其中之一);
(二)死亡人員社會保障卡(銀行卡);
(三)申辦人、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四)死亡人員社會保障卡(銀行卡)注銷的,須提供證明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相關材料和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社會保障卡(銀行卡)。
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后存在超期領取基本養老金情形的,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和個人賬戶余額予以沖抵,沖抵后個人賬戶仍有余額的,予以結算清退;不足以抵扣的,按規定繼續追收。
第八章 基金財務
第一節 基礎管理
第一百零三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規定,加強基金管理。
第一百零四條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收統支和收支兩條線管理。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本地區基金管理,使用全省統一的財務軟件、賬套和科目進行會計核算。
第一百零五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內設社保基金管理部門或崗位,優化流程,健全制度,配備專職會計和出納。
第一百零六條 社保經辦機構要加強社;鹗杖霊艉椭С鰬艄芾,應指定一個收入戶為統籌基金上解戶,指定一個支出戶接收下撥統籌基金。
第一百零七條 社保經辦機構根據銀行回單、財政專戶繳撥憑證、支出匯總表、支付文件、稅務部門提供的征收匯總表等原始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第一百零八條 社保經辦機構根據銀行回單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
第一百零九條 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等,編制月、季、年會計報表。
第二節 基金省級統收
第一百一十條 基金省級統收是指全省各項基金收入按月全額歸集至省級社保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統稱“省級財政專戶”)。稅務部門征收的基金直接劃入省級國庫,由財政部門按旬劃轉省級財政專戶。社保經辦機構應與基金收入戶開戶銀行簽訂自動劃轉協議(附件7),按規定時間進行基金歸集。
第一百一十一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與同級稅務部門建立對賬工作機制,根據稅務部門提供的征收匯總表確認征收收入。
第一百一十二條 各市(州)本級、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應于每月末3個工作日前將同級其他基金收入戶中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劃轉至統籌基金上解戶。
第一百一十三條 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應于每月末2個工作日前,將統籌基金上解戶余額全額劃轉至所屬市(州)社保經辦機構指定的統籌基金上解戶。
第一百一十四條市(州)社保經辦機構應于每月末1個工作日前,按省、市(州)同行劃轉的原則,將統籌基金上解戶余額全額劃轉至省級基金收入戶,省級基金收入戶賬戶信息另行通知。市(州)統籌基金上解戶開戶銀行不在省級基金收入戶范圍內的,按指定的省級基金收入戶劃轉。
第一百一十五條省級基金收入戶余額每月末全額劃轉至省級財政專戶。
第一百一十六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于年度內將支出戶的利息收入劃入同級統籌基金上解戶,逐級歸集并劃入省級財政專戶。
第一百一十七條 各市(州)財政補助資金納入當地一般公共預算并專項上解省財政,由省級財政部門集中劃入省級財政專戶。
第三節 基金省級統支
第一百一十八條 基金省級統支是指各地基金支出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專戶撥付至省級社;鹬С鰬簦偻ㄟ^市(州)社;鹬С鰬粝聯芨鞯兀筛鞯剡M行支付。
第一百一十九條 縣級社保經辦機構每月20日前生成次月基金支付用款計劃,上報市(州)級社保經辦機構。
第一百二十條 市(州)級社保經辦機構匯總生成當地次月基金支付用款計劃,每月23日前上報省級社保經辦機構。
第一百二十一條 省級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匯總后,生成次月基金支付用款計劃,每月25日前向省級財政部門報送。
第一百二十二條各地上報的用款計劃金額中僅包含按照責任分擔辦法核定由省級管理的統籌基金承擔的部分,應由留存當地結余基金承擔的部分,由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用款計劃,經審核后劃入基金支出戶。
第一百二十三條 除省管森工離退休人員待遇外,社保經辦機構上報的用款計劃不包括代發項目。社保經辦機構對本地用款計劃履行嚴格的經辦、審批程序,經單位分管業務和財務的負責人審批后上報,并對用款計劃的合法性、合規性、準確性負責。
第一百二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對省級社保經辦機構申報的用款計劃審核無誤后,月底前將基金撥付至省級社;鹬С鰬。省級社保經辦機構于次月5日前下撥至各市(州)社;鹬С鰬。
遇節假日時,上述時間相應提前。
第一百二十五條 社保經辦機構基金管理部門應根據業務部門辦理結果,按基金支付審批權限,向金融機構劃撥資金。在待遇發放中要全面取消手工報盤,將待遇發放數據推送至金融機構,進行待遇發放上賬處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發放不成功的,由業務部門按規定修改相關信息后,重新生成發放數據再次支付。
第一百二十七條 省級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全省基金實際情況,為各市(州)預留1個月支付額度的周轉金。當月撥付所需資金未及時到賬時,使用周轉金先行支付。
第四節 代發統籌外項目管理
第一百二十八條 社保經辦機構代發的統籌外項目應按照“誰委托、誰負責”的原則,在資金足額到位后再進行代發,不得擠占挪用基金。
第一百二十九條 社保經辦機構在“暫收款”二級科目“代發統籌外項目”下設立明細科目,對代發統籌外項目進行會計核算。
第五節 對賬管理
第一百三十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按業務財務一體化的要求,建立財務業務對接機制,保障業務流和資金流匹配。
第一百三十一條 省級社保經辦機構應按月與財政、稅務部門核對,確保財政補貼收入、稅務征收收入等一致;上、下級社保經辦機構之間應按月核對上解下撥基金收支,確保省內和市(州)內平衡;社保經辦機構應按月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余額,確保賬實相符。
第一百三十二條 社保經辦機構對發現差異的,應逐筆查明原因,按規定調整至相符。暫收、暫付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予以償付或收回。
第六節 基金預決算
第一百三十三條 省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編制全省基金預算草案,其中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預算由省級社保經辦機構會同省級稅務部門編制。基金預算草案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一百三十四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將基金預算批復省級社保經辦機構后,省級社保經辦機構下達各地社保經辦機構執行。其中,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預算批復稅務部門執行。
第一百三十五條 年度終了,省級社保經辦機構應按照國家統一要求,會同省級稅務部門編制全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年度決算報告,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一百三十六條 各市(州)社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基金年度報告,審核匯總后上報省級社保經辦機構。
第九章 稽核內控
第一百三十七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風險防控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8〕43號)和《社會保險數據稽核規程》等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防控管理體系。
第一百三十八條 風險防控措施應“進規程、進系統”。社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完善的社會保險風險防控管理體系,以信息系統管控,以經辦管理為主線,以基金收支管理為重點,設定風險防控預警閥值,建立具備事前預防控制、事中核驗比對、事后稽核檢查的經辦風險防控體系。
第一百三十九條 社保經辦機構要確定崗位權限及審核層級,確立各層級、各部門風險防范責任、內控審計部門履行風險防控組織監督職責,明確業務、財務風險防范業務主體責任。
第一百四十條 上級社保經辦機構應對下級社保經辦機構執行各項業務經辦活動、基金收支行為等內部管理制度情況進行業務指導和經辦監督。
第一百四十一條 社保經辦機構稽核事項主要包括:
(一)用人單位未為其職工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按時足額為職工申報繳費工資;
(二)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違規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三)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違規修改數據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保險待遇或者基金支出;
(四)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領、多領養老保險待遇;
(五)社會保險服務機構未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
(六)業務生產數據、聯網監測數據等數據出現錯誤及缺失;
(七)上級交辦、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其監督機構等移交的其他核查事項。
第一百四十二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實行業務風險分級監控管理,明確各項業務的風險等級和審批層級,各項業務經辦流程必須在系統中完成。
第一百四十三條 社保經辦機構在辦理提前退休、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等高風險業務時,應通過全省社會保險信息系統進行前置校驗。省級社保經辦機構將部級平臺系統數據與全省社會保險信息系統進行數據協同共享,并對高風險業務進行實時管控。
第一百四十四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統一設置經辦崗位,明確業務經辦權限,嚴格經辦授權管理,落實崗位不相容原則。
第一百四十五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根據各項政策規定,梳理各業務經辦環節潛在的風險點,分析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數據表現形式,設定比對篩查規則,建立規則庫。根據比對篩查規則,多維度開展數據比對篩查,并對篩查結果進行辨識和確認,形成疑點信息。
第一百四十六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通過查閱原始檔案資料、查詢各部門聯網數據、查看信息系統記錄、實地走訪等多種方式對疑點信息進行逐人逐條核實,并留存必要的證據材料。
第一百四十七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按以下情形對稽核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分類處理:
(一)屬于經辦操作導致數據錯誤的,按程序進行修改;
(二)屬于數據轉換導致數據錯誤的,對聯網數據抽取程序進行更正、校驗;
(三)屬于違規參保的,按有關政策規定進行處理;
(四)屬于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立即暫停發放待遇,并責令退還多領待遇;對難以一次性退還的,可簽訂還款協議或從后續發放的養老保險待遇中按照一定比例逐月抵扣,直至全部退還;
(五)涉嫌欺詐騙保、重復領取待遇拒不退還的,移交基金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章 統計精算
第一百四十八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統計工作制度,完善統計指標體系,加強數據比對分析,遵照全面、真實、科學、審慎和及時的原則開展統計工作。
第一百四十九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規范統計數據采集、處理、匯總、存儲各個環節,從生產庫中生成統計數據,實現數據處理的自動化并固化統計結果,做到統計數據可追溯查詢。
第一百五十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加強數據比對分析,做到統計數據與同口徑的基金數據、業務數據等數據指標一致。
第一百五十一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配備專(兼)職統計人員,負責建立統計臺賬、填報統計報表、開展專項統計調查、撰寫統計分析報告、管理統計資料等工作。
第一百五十二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充分利用社會保險數據、社會經濟數據,通過信息化手段、統計和精算方法,不定期開展統計、精算分析和統計調查。
第一百五十三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完善養老保險精算分析制度,整合養老保險內部和外部數據資源,對養老保險收支情況、養老金替代率、養老保險撫養比及相關社會經濟指標進行精算分析,推動養老保險精細化服務。
第十一章 檔案管理
第一百五十四條 社保經辦機構在辦理社會保險業務過程中,應嚴格按照《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3號令)和《社會保險電子檔案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險中心函〔2020〕16號)等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相關規定保存具有保存和利用價值的專業性文字材料、電子文檔以及通過計算機、掃描儀等電子設備形成、傳輸和存儲的字符、圖形、音頻、視頻等各種信息記錄。
第一百五十五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指定專職的檔案管理人員,設置專門的檔案庫房,采取設施設備防護和管理措施,切實維護檔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一百五十六條 社保經辦機構業務經辦部門應按照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及標準要求,依據社會保險業務檔案保管期限和分類范圍,對經辦服務過程中產生的資料進行收集、整理、立卷、歸檔,電子文件應當采用符合國家安全規范的認證或加密技術手段,不得漏填、偽造、篡改、遺失。
第一百五十七條 整理業務材料時應按照“業務用表在前、審核憑證在后,重要憑證在前、次要憑證在后”的原則順序排列。業務材料上的字跡、印章和日期應完整、清晰、準確。紙質業務材料宜采用國際標準A4幅面,表頭方向應向上或向左,同時應剔除影響檔案保管保護的附著物。
第一百五十八條 業務經辦人員應定期對整理的業務材料進行立卷,并及時編制歸檔文件目錄、卷內目錄、案卷目錄、備考表等。
第一百五十九條 業務經辦人員應定期向本單位檔案管理部門移交業務檔案。業務檔案管理人員應嚴格按照移交清單對檔案資料進行查驗,仔細檢查檔案立卷是否符合標準,核對交接明細表,查看賬物是否相符,確認符合要求的,填寫交接單后予以接收;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整改。業務檔案管理人員對已接收的檔案應及時編制檔案目錄。
第一百六十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對業務辦理過程中形成的應歸檔的紙質材料同步實現電子化;對業務經辦過程中產生和接收的具有憑證、查考和保存價值的電子文件按《社會保險電子檔案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及時以電子形式歸檔。
第一百六十一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同級檔案館移交檔案。移交檔案時,由交接雙方對照移交清冊核對案卷數量,查驗案卷質量、內容和檢索工具,確保檔案真實完整、賬物相符。
第一百六十二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按照相關規定將可開放的數字影像或紙質業務檔案對社會和個人提供檢索、查詢、制發證明等服務。查閱、借閱、復印、摘錄檔案材料,應按照規定進行身份核驗,辦理登記、審批等必要手續,采取保護措施避免造成檔案損害和遺失,未經同意不得擅自提供抄錄、公布檔案材料。
第一百六十三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由相關負責人、檔案管理人員和業務經辦人員組成業務檔案鑒定小組,負責鑒定業務材料的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并對到期業務檔案進行鑒定。鑒定中如發現業務檔案保管期限劃分過短,有必要繼續保存的,應當重新確定保管期限。
第一百六十四條 社保經辦機構對經過鑒定可以銷毀的業務檔案應編制銷毀清冊,經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報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后按要求銷毀。
第十二章 數據管理
第一百六十五條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數據實行省級集中管理。省級應建立資源集中、安全可靠、管理規范的數據管理機制。
第一百六十六條 省級社保經辦機構應會同省級信息管理部門建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數據共享機制,建立健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大數據分析系統,加強跨地區、跨層級、跨部門的信息共享應用,促進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業務協同、部門聯辦、跨省通辦。
第一百六十七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會同當地信息管理部門嚴格執行國家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強化生產數據管理,規范數據提取流程,做好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數據的安全存儲和傳輸工作。
第一百六十八條 社保經辦機構是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數據維護的責任單位,應實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數據維護歸口管理,建立健全數據安全工作機制,嚴格執行數據管理規范,確保數據準確、完整與安全。
第一百六十九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加強對數據采集、入庫、修改、使用、保密、維護等各環節的監控,以數據入庫合格性檢查、數據應用過程性控制和數據整理長效性開展為重點,持續提高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數據質量。
第一百七十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數據,以部門共享數據為支撐,探索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信息技術進行大數據分析應用,為業務運行、服務提升和宏觀決策提供保障,推動實現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經辦、服務、管理數字化轉型。
第十三章 誠信體系建設
第一百七十一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有關規定,實行社會保險業務證明事項承諾制,確定告知承諾適用對象,規范告知承諾工作流程,逐步實現低風險業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全覆蓋。
第一百七十二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客觀真實、動態維護的原則,通過數據交互共享平臺、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協助調查等方式,查實用人單位、參保人員存在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的,依法撤銷相關決定,經甄別確屬失信范圍的納入誠信檔案管理。
第一百七十三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按照《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對參保單位和人員開展信用管理,對確屬嚴重失信人范圍的,協同相關部門按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一百七十四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定期對參保單位實行網上業務信用等級管理,對于網上經辦差錯率高、缺乏誠信的參保單位或個人可降低網上經辦權限或取消網上經辦資格。
第一百七十五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積極探索建立社保領域守信人管理制度,對經辦差錯率低、遵守誠信的參保單位和個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一百七十六條 本規程所稱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含臨時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社會保障卡、居住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護照等在有效期內使用的證件。
第一百七十七條 本規程與新出臺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不相符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第一百七十八條 本規程由四川省社會保險管理局負責解釋,并負責本規程執行情況的指導、監督、檢查。
第一百七十九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