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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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政策,經批準后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
(二)組織開展人力資源調查,擬訂人力資源和市場發展規劃以及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并組織實施,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創業、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創業、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創業、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創業扶持和就業援助制度,建立和完善職業資格制度以及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技工學校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工作,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全覆蓋的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城鄉失業、養老、工傷等社會保險、補充保險標準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工作,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退休人員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指導人才管理和開發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承擔博士后管理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負責留學人員來珠海創業、就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九)承擔黨政人才隊伍建設的有關工作;統籌落實黨政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加強黨政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建議;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市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承擔專業技術人才和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有關工作;統籌落實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才隊伍的建設規劃;提出加強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建議。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制定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三)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工作職責
地址: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郵政編碼:519000
聯系電話:0756-2128773
網址:http://zhrsj.zhuhai.gov.cn/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節假日、公休日除外)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財務、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督辦、接待、后勤保障、政務公開、文件起草等工作。(統籌協調本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綜合統計分析工作;組織起草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新聞宣傳與普法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學術研究工作。
(三)人力資源規劃配置科。
綜合提出人力資源發展戰略,組織編制人力資源規劃;擬訂人力資源流動開發、黨政人才、高層次專業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發展規劃、相關政策等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人力資源調查,負責人力資源統計分析工作;負責人力資源政策性配置;擬訂企業市外招調人員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各區和用工單位人力資源引進和配置工作;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市場和中介機構;指導監督人事(職工)檔案管理;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合同制職員招聘方案審核;負責人才管理服務的統籌,高層次人才的有關配套政策擬訂并組織實施。
(四)職業能力建設科。
承擔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除外)工作人員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工作;承擔軍隊轉業干部崗前培訓工作;擬訂技工教育和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發展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各類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工作;指導、協調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管理培訓專項資金;擬訂職業技能競賽相關政策,指導職業技能競賽活動;承擔企業經營管理人才、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的開發管理工作。
(五)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科。
擬訂就業援助、特殊群體就業、勞動者平等就業和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管理就業專項資金;擬訂失業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并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費率、基金征繳、保險基金管理等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失業職工有關待遇政策;制定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民工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異地務工人員積分制入戶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劃入就業和失業登記等行政職能)
(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統籌管理職稱評定工作,指導、監督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負責博士后管理;承擔各類專家和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及管理服務工作;擬訂農村實用人才的職稱評定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高層次人才的選拔評審和有關管理。(加掛市留學回國人員工作辦公室牌子,承擔留學回國人員管理相關職責)
(七)工資福利科。
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水平調查工作;承擔市直事業單位工資統發及離退休費統發和工作人員晉級增資審核工作;承擔市直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的核定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范并組織實施。(劃出制定和組織實施公務員工資福利政策、公務員工資統發審核等職責)
(八)養老保險科。
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標準并組織實施;擬訂各項養老保險的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和個人賬戶基金管理政策;擬訂職工退休、養老金領取條件、待遇計發、待遇調整等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并組織實施;承擔審批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有關工作;負責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培訓、咨詢及指導工作。(劃入社會保障卡發行、應用等行政職能)
(九)工傷保險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工傷保險、勞動能力鑒定相關政策和標準;擬訂工傷保險定點服務單位的管理及費用支付等辦法;擬訂工傷保險、勞動能力鑒定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及監督管理;負責定點服務單位的確定、監督、考核和獎懲;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員工工傷認定以及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承擔工傷保險、勞動能力鑒定政策的宣傳、培訓、咨詢及指導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基金監督科。
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專項資金的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運營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查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專項資金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違規行為;負責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專項資金預決算審核并監督實施;承擔企業年金方案備案及監督工作;組織編制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承擔社會保障統計分析工作;承擔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勞動關系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勞動關系調整政策、制度建設、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實施規范;指導建立三方協商機制和集體協商制度勞動關系處理工作;指導和協調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審核指定關閉、破產、改制等市屬企業的職工分流安置方案;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企業相關人員工資水平調查工作;制訂企業工資指導線、指導價位和最低工資標準;擬訂勞務派遣用工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擬訂國有企業組織任命負責人薪酬管理政策,指導、監督國有企業組織任命負責人薪酬分配;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實施規范,指導、監督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仲裁工作;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擬訂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十二)勞動權益科。
擬訂勞動監察制度、執法規范和標準;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承擔其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群眾來信、來訪、來電和網上信訪工作;依法受理有關舉報、投訴;負責上級轉辦、交辦、督辦的信訪工作;指導和監督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監察、信訪工作;組織指導和督辦有關勞動、人事重大案件,協調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的處理;負責協調有關部門處理信訪維穩工作。
(十三)人事監察科(機關黨委辦公室)。
承擔紀檢、監察、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青婦、計劃生育、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承擔局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十四)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承擔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準、崗位聘用及備案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方案的核準、招聘結果的認定及備案;擬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人員聘用、公開招聘、考核、獎懲、解聘、辭聘等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除外)工作人員調配、招聘審核及相關手續辦理。(加掛市表彰獎勵辦公室牌子,增加擬定市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市政府名義進行的獎勵表彰相關工作)
(十五)珠海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
宣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受理對違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三、下屬單位工作職責
(一)珠海市人力資源鑒定考試院。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人力資源鑒定考試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全市職業技能鑒定的組織實施和職業資格證書的核發等管理工作;承擔全市職業技能鑒定題庫和場地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全市職業技能競賽的相關工作;承擔全市公務員招考、事業單位招聘等考務工作;承擔全市各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從業、執業)資格考試等相關考務工作;承擔鑒定考試專家隊伍和考試從業人員隊伍的相關管理工作。
(二)珠海市人才資源與就業服務中心。
加掛珠海市就業創業服務中心、珠海市異地務工人員綜合服務中心。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人力資源開發和促進就業創業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負責開展人才服務工作;負責辦理企業員工的市內外調動(招工)手續;負責開展高校畢業生和城鄉勞動力就業創業服務工作;提供公益性人力資源市場服務;承接人事代理工作;承擔流動人才黨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異地務工人員服務管理工作;指導開展基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平臺建設工作;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劃出就業和失業登記等行政職能,劃出協助做好隨軍家屬的就業安置工作、為軍轉干部提供短期住房出租及管理工作。)
(三)珠海市職業訓練指導服務中心。
參與制定我市的職業培訓規劃和社會培訓機構評估管理工作,指導和服務社會培訓機構開展職業培訓工作;承擔我市職業技能、創業就業等培訓項目的師資隊伍建設和教學研究;承擔全市遠程職業培訓規劃和管理工作;研究開發高技能人才培訓項目,規劃建設和管理市級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組織開展示范性的高技能人才培訓;開展示范性的創業培訓,參與我市創業培訓基地的建設和業務指導工作;組織開展弱勢群體、困難群體和特殊群體的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培訓工作;組織開展就業前培訓、在崗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資格培訓等工作。
(四)珠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調解、審理市屬、功能區屬、中央部屬、駐珠單位和全市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指導和協調各行政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負責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的培訓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辦案監督工作。
(五)珠海市社會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
加掛珠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中心牌子。
負責全市社會保障(市民)卡發行、運行、卡內資金交易數據管理、網點設備的建設、維護工作;負責全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信息系統建設規劃擬訂并組織實施以及信息系統維護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工作人員的計算機應用培訓工作;承擔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熱線的平臺建設和管理工作。(劃出社會保障卡發行、應用等行政職能)
(六)珠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的各項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負責社會保險基金會計財務核算管理,編制基金預決算草案,經批準后組織實施,編制財務報告,定期向基金監督委員會匯報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統計分析工作。負責社會保險登記、驗證等工作,承擔社會保險關系的建立、接續、轉移工作,負責核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費的征繳。負責接收地稅征收社會保險費數據,管理個人權益記錄,寄送個人權益記錄單。負責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生育保險待遇的核發及待遇領取資格認定工作。負責擬定醫療費用結算方案,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實行協議管理。負責社會保險咨詢,開展社會保險宣傳、培訓、調研工作;負責社會保險檔案管理。負責稽核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社會保險待遇支付、領取情況。負責追償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費用。負責全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劃出醫藥采購相關職責)
(七)珠海市技師學院(珠海市高級技工學校)。
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對受教育者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傳授職業知識,培養職業技能,進行職業指導,培養中、高級技能型人才;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質,為本地經濟建設服務。
四、其他事項
(一)部門職責分工。
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市教育局等部門擬訂;市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
(二)市區事權劃分。
1.市區管理事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人力資源管理的宏觀調控、指導協調、監督規范,承擔對中央及各省駐珠單位和企業、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市國資委直屬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職責,負責辦理市級人力資源立戶登記、人員調動和高校畢業生接收工作。各區人力資源部門承擔轄區內除上述單位外其他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職責,辦理區級人力資源立戶登記和調動業務報批手續。
2.市區執法事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履行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指導協調職責,牽頭協調跨區案件、重大案件、敏感案件的查處工作。各區負責日常執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