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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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印發<湖南省關于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的通知》(湘辦發〔2018〕33號)和《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益陽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湘辦〔2018〕62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益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全面落實省委、市委關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對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進行綜合管理、監督指導、協調服務。
(二)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全市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和組織落實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擬訂和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組織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貫徹執行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與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實施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并實施監督,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并建立全市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規劃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監督實施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監督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七)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綜合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工作和專業技術人員、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歸口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引進工作。完善職業資格制度,貫徹實施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規范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管理工作,貫徹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九)貫徹執行事業單位和機關單位工勤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事業單位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指導和監督實施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配合有關部門審核納入市級財政統一發放工資范圍的事業單位和機關單位工勤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補貼標準和離退休費;擬訂事業單位和機關單位工勤人員福利、職業年金和離退休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十)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農民工工作的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職能轉變。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規范和優化對外辦理事項,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等審批事項,實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十三)有關職責分工。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市教育局等部門擬訂。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市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會務、調研、機要、檔案、統計、政務公開、安全保密、綜合治理工作;負責行政后勤接待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和新聞宣傳工作;綜合協調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
(二)法規科。組織開展政策研究,協調專家咨詢工作;承擔重大行政決策、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聽證工作;指導和監督依法行政,組織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牽頭負責規范辦事流程工作;承擔普法教育培訓和其他法律性事務。
(三)行政審批改革科。統籌協調“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牽頭編制和修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行政權力責任清單、公共服務事項清單,牽頭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和各類證明(蓋章)材料,編制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辦事指南和示范格式文本等工作;牽頭負責“互聯網+政務服務”一體化平臺建設、管理和使用,負責政務窗口的綜合管理。
(四)信訪接待科(市12333咨詢服務中心)。負責接待上訪對象,承辦信訪件的調查、處理、答復(回復)、上報工作;協助局領導對重大群體事件進行應急處置工作;承擔12333熱線的日常管理,受理、承辦或轉辦政策咨詢、信息查詢、信息公開、投訴舉報事項。
(五)規劃財務科。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相關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管理市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經費;承擔局機關財務、政府采購和國有資產管理,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有關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協調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
(六)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險科。擬訂促進城鄉統籌就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創業帶動就業優惠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實施勞動者平等就業、流動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指導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負責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工作;指導實施促進特殊群體就業和就業援助政策;組織實施就業專項資金和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指導監督相關經辦機構業務工作;貫徹執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承擔市就業和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和人力資源流動的規劃,指導、監督和檢查人力資源社會服務機構工作。
(七)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并指導實施;擬訂完善職業技能培訓、鑒定、競賽的具體辦法并指導實施;指導開展技工學校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貫徹執行技能人員的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職業資格目錄清單制度,核發《職業資格證書》。指導監督職業技能鑒定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工作,負責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的資格認定。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范及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工作。負責工勤技能人員的繼續教育管理工作;承擔市技工院校資助管理有關工作。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負責高中級專業人才規劃、培養工作和人才工程有關工作;承辦國家有突出貢獻專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管理工作;負責博士后和留學回國人員的管理協調工作及有關科研經費的資助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職業)資格制度;負責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考試和執業資格考試;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擬訂國(境)外機構在益招聘專業技術骨干人才管理政策;承辦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貫徹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公開招聘工作;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備案事宜;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和信息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的繼續教育管理工作;執行事業單位人員調配規定,承辦國家政策性安置人員和特殊需要人員的安置調配;負責全市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工作。
(十)勞動關系科。貫徹執行勞動關系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指導企業勞動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權限負責集體合同和勞動用工備案工作;監督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假期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貫徹實施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導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和發布全市最低工資標準、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參與勞動模范評審;管理和監督勞務派遣工作。
(十一)工資福利科。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福利、退休審批工作;承擔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和工資統計;負責相關人員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管理;配合相關部門審核納入市級財政統一發放工資范圍的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補貼標準和離退休費;落實事業單位工作時間、休假制度、工齡計算及工作人員的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待遇、死亡撫恤等政策;承擔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參與事業單位和機關工勤人員有關社會保險待遇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市直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工作。
(十二)養老保險科。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和老工傷人員傷殘保健金政策;指導和落實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工齡與繳費年限計算政策、城鎮死亡職工遺屬待遇與非因工傷殘人員待遇政策;負責養老保險關系在市本級職工退休審批和全市企業職工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認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職工病殘鑒定工作,依據權限辦理提前退休工作;負責市本級參保人員離休人員護理費、特需費、生活補貼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生活補貼審批;負責市本級參保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審批;負責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養老金核實。負責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業務資格認定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方案審定;負責市本級參保的園區和企業實施養老保險費率過渡試點的審核;指導監督相關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
(十三)工傷保險科。組織實施工傷保險政策;負責市屬企事業單位的工傷調查和工傷認定;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相關管理工作和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負責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的確認和市屬工傷醫療機構的確定;負責工傷保險費率的審定和調整;參與審核工傷保險調劑金的分配方案。負責難以按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和企業核定;指導監督相關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
(十四)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科。組織實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指導督促全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給付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參與監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協助擬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并組織實施;指導監督相關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五)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政策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辦法,綜合協調和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參與各項社會保險市級調劑金分配方案;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重大違規案件。承擔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六)人事科。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隊伍建設、人事管理、工資福利、教育培訓、出國(境)等工作。承辦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