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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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關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政策、規劃,按規定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擬訂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四)統籌推進建立全市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擬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不含醫療、生育保險,下同)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工傷預防宣傳教育工作,落實工傷預防宣傳教育費用。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并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統籌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規劃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擬訂并監督實施全市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擬訂并監督實施全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七)牽頭推進全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擬訂并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并落實吸引留學人員來長(回國)工作或定居政策,組織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規范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并組織實施,建立全市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全市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并組織實施。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承擔市重點民生實事考核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全市重點民生實事考核。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省表彰獎勵制度和擬訂市級表彰獎勵制度,根據授權承辦市級及以上表彰獎勵活動等工作,承擔全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職能轉變。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規范和優化對外辦理事項,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等審批事項,實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十四)有關職責分工。
與市教育局的有關職責分工。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市教育局等部門擬訂。高校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教育局負責;高校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