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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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承擔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起草工作,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推動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
(三)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全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統籌建立全市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擬訂全市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訂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級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推進建立全市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擬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擬訂全市統一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關系轉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落實全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并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統籌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依據國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相關規定以及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制定實施細則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七)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擬訂落實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留學人員來平工作或定居政策。組織擬訂全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規范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管理、考核獎懲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九)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機關公務員錄用、公開遴選、公開選調等考試的考務組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表彰獎勵制度,綜合管理市委、市政府表彰獎勵工作,承擔全市評比達標表彰和縣處級表彰等工作,根據授權承辦以市委、市政府名義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承辦部分市管領導干部的行政任免手續。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落實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落實全市企事業單位人員、機關工勤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擬訂落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考核政策。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統籌指導全市農民工就業創業和發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機關事業單位進人問題職責分工。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用人單位編制余缺和編制結構情況進行編制審核,核發機構編制審核通知單,并在用人單位辦理入減編手續后出具入減編通知單。相關部門憑機構編制審核通知單和入減編通知單等辦理人員錄用、聘用(任)、調配、工資核定、社會保障等手續。
平頂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工作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財務、政務公開、輿情管理、督查督辦和安全保密工作,承擔局屬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新聞宣傳和新聞發布等工作;負責信訪、行風建設、全面深化改革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行政服務科)。組織開展重要課題調研和綜合性政策研究工作;組織起草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普法宣傳、便民服務等工作,承擔行政審批改革的相關工作。
(三)規劃財務科。擬訂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工作,按規定權限組織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編制草案,參與擬訂相關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發展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統籌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有關信息化建設和基層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四)就業促進局。擬訂全市統籌城鄉就業規劃、計劃和政策,促進勞動者公平就業;擬訂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參與擬訂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牽頭擬訂落實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落實就業援助、特殊群體就業等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創業擔保貸款政策并監督實施。擬訂國(境)外相關人員(不含專家)來平工作管理等政策并組織實施,實施就業統計監測制度;承擔平頂山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人力資源流動管理科。擬訂落實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人力資源社會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擬訂人員(不含公務員)調配政策并組織實施,承擔特殊需要人員的選拔、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市直單位和駐平單位人員調配、聘用事宜;按規定承辦接收大中專畢業生事宜。
(六)職業能力建設科。擬訂落實全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擬訂落實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指導開展技工院校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指導師資隊伍建設,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管理職業技能鑒定和各類職業技能競賽,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承擔平頂山市全民技能振興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人才評價開發科(職稱改革辦公室)。擬訂落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政策和職稱分類評價標準,對職稱的整體數量和結構進行宏觀調控,負責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和管理,負責職稱評審和評審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推進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參與人才政策和人才發展規劃的擬訂工作。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并組織實施,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選拔培養,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認定和市特聘研究員引進工作,負責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延長離退休年齡審批,負責聯系和服務專家工作。擬訂博士后與留學歸國人員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開展博士后學術交流,科研成果轉化和推廣。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貫徹落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依據國家有關政策擬訂并完善全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管理、考核獎懲等政策并指導實施;按照管理權限承辦相關人事管理備案事宜。
(十)農民工工作科。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擬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技能培訓、市際勞務協作、農民工返鄉創業政策并組織實施,組織擬訂發展家庭服務業相關政策,統籌指導全市發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工作和負責相關信息工作;承擔平頂山市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平頂山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勞動關系科。擬訂落實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推進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構建和諧勞動關系;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指導和調控政策以及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貫徹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實施國家工時及休息休假和假期等相關制度規定。
(十二)工資福利科。貫徹落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指導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考核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市直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核定和動態調整工作,承擔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
(十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科。擬訂落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貫徹執行企業(職業)年金政策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完善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貫徹執行職工因病非因公死亡待遇政策、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負責對全市企業職工退休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十四)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科。擬訂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劃、標準和運行機制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方面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審查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安置措施。
(十五)失業保險科。擬訂落實全市失業保險政策、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監測和預警制度,貫徹執行預防、調節、控制較大規模失業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方案,貫徹執行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基金使用辦法,負責市直統籌單位失業保險的管理及對全市失業保險經辦業務的指導、監督、考核。
(十六)工傷保險科。擬訂落實全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擬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規范全市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協調處理涉及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重大事項和疑難問題。
(十七)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擬訂落實全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基金及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制度;依法監督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按職責分工組織指導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移送工作,承擔平頂山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調解仲裁管理科(平頂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規范并組織實施,推動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組織、基礎保障、信息化建設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協調組織處理勞動人事爭議;負責因勞動人事關系引發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仲裁工作,承擔平頂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勞動保障監察局。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全市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協調跨區域的重大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負責全市有重大影響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社會公布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用工作制度并組織實施,承擔平頂山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人事科(任免獎勵科)。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外事工作,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承辦部分市管領導干部的行政任免手續;擬訂全市表彰獎勵政策,承辦以市委、市政府名義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承擔榮譽獲得者的管理等工作,承擔平頂山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干部工作科。負責機關的離退休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