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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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發展規劃,起草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范性文件,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方案和政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貫徹落實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制度,貫徹落實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依法監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負責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和監督的各項法律法規的落實并組織實施,監督就業補助資金、中央轉移支付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三)貫徹落實勞動者公平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等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鼓勵創業政策,組織開展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等創業載體認定工作。貫徹執行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落實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承辦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在本市就業管理等工作。貫徹落實失業保險政策并擬定實施全市規劃、標準、辦法。貫徹落實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健全失業監測和預警機制,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
(四)擬訂并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和人力資源流動的政策和規劃,指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指導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建設。健全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采集、分析和發布制度。依法管理全市人力資源市場。落實人員(不含公務員)調配政策并組織實施。落實“三支一扶”招募、隨軍家屬安置、退役運動員安置、援疆專業技術人員選派等政策并組織實施。
(五)擬訂并組織實施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開展技能人才評選表彰工作,擬訂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法。落實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并建立相關培訓制度。開展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核發技能類職業資格證書。指導普通技工學校設立、評估、學籍、學生資助等管理工作,指導開展普通技工學校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擬訂普通技工學校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指導師資隊伍、教材建設、專業設置、招生就業和校企合作等工作。
(六)承擔全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管理、培養工作。貫徹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辦全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有突出貢獻專業技術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百千萬人才工程等人才項目的申報、選拔工作。指導開展專家服務活動和專家服務基地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務相關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考試工作。貫徹落實引進高層次人才和吸引留學人員來華(回國)工作、定居和國(境)外機構在省內招聘專業技術骨干人才管理政策。
(七)研究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的各項政策規定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導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聘用、考核、獎懲、申訴、培訓等工作。貫徹落實事業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貫徹落實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負責市直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核準工作并監督實施。
(八)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并指導實施,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指導開展行政調解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勞動關系調整工作,貫徹落實勞動關系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指導執行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及有關政策。督促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推進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九)貫徹落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負責市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福利待遇和離退休等日常業務的審批。負責全市高級專家延長退休年齡的審批。承擔市直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工作。承擔市直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的具體工作。
(十)負責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政策的落實并組織實施,擬訂全市養老保險規劃、標準,落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并組織實施。執行病殘津貼、企業非因工及因病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貫徹落實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完善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貫徹落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和標準。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并組織實施。
(十一)統籌擬訂全市工傷保險政策并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工傷人員各項待遇政策,負責工傷事故調查及工傷認定。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具體工作。組織實施工傷及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表彰獎勵(不含黨內和軍隊表彰)的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全市表彰獎勵制度,根據授權承辦以市委、市政府名義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承擔相關國家表彰獎勵獲得者、國務院榮譽稱號獲得者和省部級榮譽稱號獲得者的推薦評選及管理等工作。承辦市委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擬訂市直單位績效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市開展績效考核工作。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