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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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陵市孵化基地創業企業房租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支持民營經濟發展,降低初創型小微企業在創業場地方面的成本支出,根據《“創業銅都”行動計劃(2019—2021年)》(銅政辦〔 2019 〕1號)《關于落實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銅人社秘〔2016〕116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孵化企業是指高校畢業生、城鎮失業人員、返鄉農民工、退役軍人、建檔立卡貧困勞動者、退捕漁民等城鄉勞動者在我市轄區內初次創業,并入駐經人社、財政部門認定的民營創業孵化基地開展創業活動的小微企業。
第三條 申報孵化企業房租補貼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孵化基地入駐條件,產權明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2、自覺遵守國家有關生產經營、安全生產、勞動保障等法律法規;
3、簽訂書面租賃協議并繳納房租;
4、孵化期不超過3年;
5、吸納就業不少于3人,并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
第四條 根據孵化企業申報期實際帶動就業人數和場地租賃面積,按照以下標準給予房租補貼。
(一)對帶動就業3-10人的,按照每月每平米3元的標準給予房租補貼,最高不超過2000元/月。
(二)對帶動就業11-49人的,按照每月每平米4元的標準給予房租補貼,最高不超過4000元/月。
(三)對帶動就業50人以上的,按照每月每平米5元的標準給予房租補貼,最高不超過6000元/月。
帶動就業按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在申報期內穩定就業6個月以上人數計算。
市級以上創業大賽獲獎項目另按規定執行。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孵化企業可通過孵化基地向注冊所在地人社部門申報房租補貼,并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
2、《銅陵市孵化企業房租補貼申請表》(附件1);
3、租房協議及房租支付憑證復印件;
4、《孵化企業就業人員花名冊》(附件2);
5、開戶銀行及帳號;
第六條 孵化基地應積極協助孵化企業開展房租補貼申報工作,于每年的1月底前,統一收集整理上年度符合條件的孵化企業申報資料,匯總后提交到注冊所在地人社部門。
第七條 區人社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將創業企業和擬補貼經費情況進行公示;審核不符合條件或公示有異議的,應告知孵化基地和孵化企業。
第八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區人社部門將審核公示情況和申請資料報市人社局。市人社局會同市財政局將補貼資金下撥至孵化企業提供的銀行帳戶。
孵化基地先行按補貼額減免場租費的,補貼資金撥付至孵化基地。
第九條 對弄虛作假、虛報瞞報套取財政補貼的孵化企業,取消其孵化資格,追回已發放的補貼資金,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樅陽縣、義安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