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五保供養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據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
西安農村五保供養標準規定
農村五保供養經費不得低于本地區農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純收入的60%。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456號)第十條規定:農村五保供養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據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
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布執行,也可以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制定,報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
國務院民政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制定工作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