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問答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是為了規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本條例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1.退役士兵安置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答: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
2.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對象?
答:包含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一)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未被選取為士官的;
(二)士官服現役滿本級規定最高年限未被選取為高一級士官的,在本級服現役期限內因崗位編制限制不能繼續服現役的;
(三)服現役滿30年需要退出現役的或者年滿55周歲的;
(四)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殘疾等級后,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患病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
(六)因軍隊編制調整需要退出現役的;
(七)因國家建設需要退出現役的;
(八)士兵家庭成員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災難等變故,確需本人維持家庭正常生活,經士兵家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證明,經師(旅)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批準退出現役的;
(九)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經師(旅)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批準退出現役的。
3.國家采取哪些方式安置退役士兵?
答:國家采取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以及繼續完成學業等多種方式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4.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能否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答:能。
5.退役士兵安置由哪個部門負責?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目前,負責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是各級民政部門。
6.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般情況下,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符合規定條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現役后不復學,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
7.退役士兵符合哪些條件可以易地安置?
答: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安置的。
8.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的退役士兵可以隨配偶易地安置嗎?
答:按規定符合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的中級士官、年齡超過28周歲的男士官或者年齡超過26周歲的女士官以及烈士子女、孤兒或者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士官,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9.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在安置上有什么變化?
答:沒有變化。與安置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
10.退役士兵易地安置還有哪些特殊規定?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12條規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
(一)因戰致殘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雙亡的。
11.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報到?
答:不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13條規定,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介紹信到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1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怎樣到地方報到?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應當在規定時間,持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件和介紹信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