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度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四區一島”管委會人社部門:
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5〕98號),現就我市度(即5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企業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計發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過渡性調節金
(一)為合理銜接新老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度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在按《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甬政發〔2007〕14號)和《關于完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甬人社發〔2015〕65號)等文件規定計發的基礎上,繼續另加過渡性調節金。
過渡性調節金=基準調節金+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繳費年限×調節系數。
度,基準調節金為270元,調節系數為3。
(二)度低標準養老保險待遇享受人員,其基準調節金按上述標準乘以繳費系數后確定。
二、關于最低基本養老金
度企業退休人員中,凡符合《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條件的,可發給最低基本養老金。
度最低基本養老金計發口徑為: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統籌地月平均基本養老金60%的,由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按照統籌地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60%予以補足。如統籌地度最低基本養老金低于度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度統籌地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予以補足。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按統籌地基本養老金月平均支出總額除以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平均離退休(退職)人數確定。
度享受低標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的月養老保險待遇
低于統籌地月平均基本養老金35%的,由待遇領取地社
保經辦機構按統籌地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35%予以補足。
市級統籌區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為2195.39元。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深入細致地做好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工作,主動做好相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確保度企業退休(退職)人員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工作的平穩有序,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