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企業職工提前退休 可將養老保險繳費轉入現參保地
四川對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可能出現的種種情況做出了具體規定,方便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與接續。
四川省人社廳、四川省財政廳下發《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可能出現的種種情況做出了具體規定,方便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與接續。
該《通知》稱,在“上一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以下簡稱“省平工資”)公布前,需以“省平工資”為依據計算繳費基數的參保人員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照自愿的原則,可在原參保地按照當地規定足額繳納當年轉移關系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后,辦理關系轉移接續,“省平工資”公布后,新參保地不再對當年在原參保地已繳養老保險費進行清算;也可在原參保地申請中止參保繳費,在新就業地參保,待“省平工資”公布后,再行辦理當年轉移關系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清繳和關系轉移接續。
與省本級參保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的人員,由省本級社保經辦機構將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省內新就業地,未重新就業的轉移至省內戶籍地,省內戶籍地或省內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應按一般賬戶為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已與省本級參保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未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原省本級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由省本級社保經辦機構將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省內戶籍地,由省內戶籍地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臨時建賬人員死亡的,可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待遇領取地,其遺屬在待遇領取地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待遇領取地的確定,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等文件規定執行;若參保人員只有臨時賬戶,則由最后一個臨時建賬地社保經辦機構歸集臨時賬戶,并一次性支付臨時建賬人員遺屬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通知》指出,參保人員以單位職工身份參保期間,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在我省參保繳費達到規定年限,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條件的,可將省內其他參保地繳費記錄一并轉入現參保地,在現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上述轉移涉及跨省的,仍按現行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