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險一金是關乎到自己的個人利益的事情,所以我們要對五險一金的相關問題要了解清楚,以免受騙。那么,五險一金稅前扣除范圍以及標準究竟是什么呢?詳情見下文。
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五險一金”繳存比例以及稅前扣除標準
養老保險:
、倩攫B老保險: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2007〕63號)規定,從2007年10月1日起,參保單位統一按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2006〕29號)規定,從2006年7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
、谘a充養老保險: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27號)規定,企業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其中,關于企業年金的特殊規定: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的通知》(豫政〔2008〕41號)規定,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成本(費用)中列支,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以后國家調整企業年金繳費稅收政策,按國家規定執行。職工個人繳費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
醫療保險:
、倩踞t療保險:根據《河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豫政〔1999〕38號)規定,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為職工工資總額的6%的,按實際水平確定;高于6%的,一般按照6%控制;確需超過6%的,要從嚴掌握,報省勞動廳、財政廳審批。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
、垩a充醫療保險: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27號)規定,企業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失業保險:
根據《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應參保職工上年度月均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繳費工資基數無法核定的,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職工繳費工資低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第八條規定,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管理費用或成本中列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納入本單位支出預算,在社會保障費中列支。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從本人工資中扣除,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工傷保險: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第八條規定,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生育保險:
根據《河南省職工生育保險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號)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不得超過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具體比例由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國家機關和其他由財政負擔工資的用人單位,生育保險繳費比例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0.5%確定。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二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根據《河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省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