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基數簡稱社;鶖,是指職工在一個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進行確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計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社保費和職工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體數額根據各地區實際情況而定。
5月1日起,福建社保降費率開始執行16%。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包括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單位繳費比例降至16%,繳費基數上限按16168元執行,下限政策暫未硬性要求調整。
4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印發福建省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從5月1日開始執行。
1、養老保險單位繳費費率:從18%降至16%
《福建省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工作方案》第一點:從5月1日起,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費率從18%降至16%,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單位繳費費率從20%同步降至16%。補繳4月30日之前養老保險費的,按原規定執行。
廈門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費率,按國家規定制訂省級統籌過渡辦法。
稅務會自動調整養老保險的繳費費率,單位經辦人不需要自己手動調整。
2、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上下限:上限按16168元執行。下限低于3234元的單位,待相關職能部門指導申報
根據規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政策暫未硬性要求調整。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申報繳費基數低于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60%的,由相關職能部門按國家減稅降費要求和我省實際指導參保單位申報。今后,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逐步規范。
3、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單位繳費費率:不變
4、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福建部分地區需要調整
5、失業、工傷暫不做調整,按原標準執行。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做好以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定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工作的通知》第二點: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階段性降低費率政策延續一年,從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具體費率按《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繼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率的通知》(閩人社文〔2018〕171號)規定執行。到期后根據國家部署再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