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繳費標準是什么?通常,個人社保繳費有兩個重要概念,分別是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區域間的繳費標準大同小異。
細心的讀者可能會發現,在我國各個區域之間,社保的繳納與領取情況并不一致,以基本養老保險為例,當前上海、北京、深圳的單位繳納比例分別為21%、20%和13%。為什么出現這樣的情況?這是因為,在我國社保制度統籌建立的過程中,并沒有實現全國統籌,而是從區域統籌開始,在發展初期表現出高碎片化特征。
統籌地區也叫統籌單位。根據國發[1998]44號文件規定,原則上確定地級以上行政區(包括地、市、州、盟)為統籌單位,達到一定人口數的縣(市)也可以作為統籌單位。這樣一來,縣(縣級市)、設區的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都可以成為統籌地區,致使其數量一度高達2000多個。以蘇州為例,蘇州市區統籌范圍包括滄浪區、平江區、金閶區、高新區,而同屬蘇州管轄的相城區、吳中區、園區與蘇州市區分別是獨立的統籌區。
區域間的統籌情況存在差異,目前,確定已實現省級統籌的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陜西等。五險的統籌程度也不相同,基礎養老保險已基本實現省級統籌,但基礎醫療保險等的統籌層次大多局限在市級。
社保繳費基數
社保繳納應以職工的稅前工資為基礎,但工資職工的工資水平有低有高,低的只能到法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水平,高的可以達到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的幾十上百倍。為了減小差異,因此規定了以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為納費基數,職工繳費工資高于所在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00%的,以所在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職工繳費工資低于所在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比如,社會平均工資是1000元,繳納的基數可以是600~3000元。
在通常情況下,職工繳費工資的確定并不采用當月實發工資額,而是采用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額。以北京為例,每年4月1日前,單位人力部門會確認上一年(1月1日~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資,并在此基礎上確定當年4月到次年3月的社保繳費基數。
職工工資統計口徑應嚴格按照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計算,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出差補貼、誤餐補貼、獨生子女補貼除外)、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6個部分組成。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取暖、清涼飲料費用等;(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
社保繳費比例
雖然區域間存在一定差異,但大多數統籌地區的繳費比例與北京市差別不大。以天津市為例,其最新繳費比例為養老28%、醫療12%,失業3%、生育0.8%、工傷0.5%,五險合計占繳費基數的44.3%,與北京市極其接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