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企退人員基本養老金上調方案出臺,退休職工漲工資細則公布。采取普遍調整和特殊調整相結合的養老金調整辦法,增資青海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經青海省政府同意,對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事項如下:
一、調整時間、對象及水平
從1月1日起,青海自2005年以來第10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以及按照青政辦﹝2003﹞133號、青人社廳發﹝2015﹞191號文件規定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按調整幅度10.01%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后,青海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達到月人均增資236元,在西北和全國繼續保持領先位次。
國家政策提出的“調整水平按照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10%確定”,是指全省企業退休人員總體的平均增加水平,不是每一位退休人員必須提高的水平。部分繳費年限短以及達不到傾斜條件的人員,可能低于平均水平;部分繳費年限長以及符合特殊調整條件的人員,會達到或超過平均水平。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此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仍然采取普遍調整和特殊調整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包括:
(一)普遍調整
1、定額標準。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1元。
2、按繳費年限調整。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15年以上的,在享受按15年每年4元計算,增加60元標準的基礎上,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4元(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充分體現了“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
3、考慮青海省自然條件艱苦等因素,為所有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使青海省的企業退休人員連續6年享受到因自然條件艱苦因素增加的養老金。
(二)特殊調整
1、原勞動人事部《關于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2、對退休高工的傾斜政策僅限于“高齡退休高工”?紤]到我省高齡退休高工養老金仍然偏低,對高齡退休高工給予了適當傾斜。在12月31日前,年滿65周歲以上且具有正高職稱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年滿65周歲以上且具有副高職稱(含高級政工師、高級技師)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同時符合上述兩款條件的人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增加基本養老金。
3、符合調整基本養老金范圍的人員,在12月31日前,對年滿65周歲以上的高齡退休人員,按65-69歲、70-74歲、75-79歲、80歲以上四個年齡段,分別再增加20、40、60、80元,與調整相比,每一檔次增加了10元。
4、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繼續按照中辦發29號文件規定予以傾斜,達不到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助到平均水平,具體補助辦法按原省人事廳、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青人軍轉字288號文件規定執行。同時,省委、省政府充分考慮到企業軍轉干部的生活狀況和實際困難,同步調整解決企業退休和失業軍轉干部的困難補貼標準。
通過10次調整,青海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大幅度提高,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由2005年的935元增加到2593元,較2005年增長177.33%,年平均增幅12%。同時,通過向特殊群體的傾斜照顧,使不同群體之間養老待遇差距逐漸縮小,退休早、養老金偏低的人員得到更多的照顧和實惠,其基本生活得到明顯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