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重慶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
3月18日
重慶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辦法
一、調整范圍
(一)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審批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二)12月31日及以前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辦理退休審批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含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三)按照《重慶市對曾在我市城鎮用人單位工作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有關養老保險問題處理意見》(渝府發〔2008〕25號)、《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渝府發〔2008〕26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我市用人單位未參保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養老保障有關遺留問題的通知》(渝辦發〔2015〕272號)規定參保,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并在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領取養老待遇的城鎮超齡人員和被征地農轉非人員(不含12月31日及以前死亡的人員)。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兩航起義退休人員、原南僑機工服務團退休人員不執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二、調整時間
從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辦法及標準
(一)普調。
1.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并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90元。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退休并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領取養老待遇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再按照繳費年限分檔增加待遇,即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繳費年限在16年至20年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繳費年限在21年至25年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在26年至30年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繳費年限在31年至35年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繳費年限在36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傾斜。
符合本辦法第一條第(一)、(二)項規定的退休人員,在普調的基礎上,再按下列規定傾斜調整:
1.對1953年年底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在普調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2.對國務院批準的艱苦邊遠地區(黔江區、城口縣、武隆縣、云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的退休人員,在普調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3.對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繼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文件規定予以傾斜,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于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四、資金列支渠道
企業退休人員按規定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原渠道列支。城鎮超齡人員和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按規定調整增加的養老待遇,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五、審批權限和程序
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局按本辦法規定確認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經當地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審核,送市社會保險局匯總后,報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審批;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局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批準的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執行。
市人力社保局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實施意見。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高法院,市檢察院,重慶警備區。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月1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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