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轉移是指在對于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流動就業的,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這一過程。社保轉移需要走三個流程,參保人只要申請即可,剩下的工作將由兩地社保部門進行對接轉移。
一、基本養老保險轉移
(一)本地養老保險關系轉往外地
本地參保人員到外地就業的,憑單位證明或參保人員本人有效身份證(戶口簿)到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稽核中心申請出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如有欠費,須先結清欠費)后,持此證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轉入養老保險關系。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稽核中心接到對方社保經辦機構發來的《基本養老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后,出具《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發給對方社保經辦機構,同時按國家規定轉移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
(二)外地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本地
外地參保人員到本地就業的,需先在本地參保繳費,再持本人有效身份證、戶口本及復印件和外地社保經辦機構開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原件,到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稽核中心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申請轉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稽核中心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出具《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接手續。
1、男性不滿50周歲、女性不滿40周歲;
2、本地戶籍人員;
3、本地為其最后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參保地;
4、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
對符合轉入條件的人員,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稽核中心向對方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待收到對方社保經辦機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和轉移的資金后,辦結有關轉接手續。
二、基本醫療保險轉移
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并隨新就業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以下流程經辦:
(一)由本人或新就業地用人單位到新就業地經辦機構指定窗口辦理,填寫《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并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二)新就業地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后,對符合當地轉移接續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與原參保地經辦機構聯系,生成并發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三)原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并按要求填寫《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憑證》,憑證一式三聯。
2.填寫《參保人員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郵寄或送給新就業地經辦機構。
3、有個人賬戶的,辦理個人賬戶余額劃轉手續,劃轉時需標明轉移人員姓名和醫療保障編號。
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待遇。
(四)新就業地在收到憑證和個人賬戶余額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相關接續手續,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三、失業保險轉移
職工在職期間跨統籌地區(含省內或跨省)轉換工作單位的,失業保險關系應隨之轉移。轉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為轉出職工開具失業保險關系轉移證明(不需轉移資金),轉出職工應在開具證明后60個工作日內到轉入地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并自在轉出地停止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當月起,按轉入地經辦機構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轉出前后的繳費時間合并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期間在跨統籌地區轉移的,由轉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轉移證明,向轉入地經辦機構轉移失業金余額。失業人員憑證明和《職工失業保險手冊》到轉入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并按遷入地標準領取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