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養 老 保 險
自5月1日起,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至16%。其中: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19%降至16%,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20%降至16%。
失 業 保 險
自5月1日起,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繼續保持1%,并延長階段性降低費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工 傷 保 險
自5月1日起,工傷保險以基準費率為基礎下調20%,并延長階段性降低費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社保繳費基數
自5月1日起,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統一按全區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定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最低為全區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最高為全區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其中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在全區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300%之間自主選擇繳費基數。
提高養老保險基金
中央調劑比例
加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力度,基金中央調劑比例提高至3.5%。
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加快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逐步統一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單位及個人繳費基數核定辦法等政策,確保在9月30日前實現全區養老保險基金統收統支。
穩步推進社保費
征收體制改革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其他險種繳費,原則上暫按現行征收體制繼續征收,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費和城鄉居民社保費征管職責如期劃轉。在征收體制改革過程中不得自行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業實際繳費負擔的做法,避免造成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同時,合理調整社;鹗杖腩A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