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保障制度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它的前身最早可追溯到人類社會早期社會成員的互濟行為。之后經歷了慈善事業時代、濟貧制度的出現與發展時期,直到1834年英國新《濟貧法》的出臺,現代社會保障制度才得以出現。
舊的社會保障制度的三個階段
舊的社會保障制度經歷了三個階段:一、早期人類社會成員的互濟時代。當有人受到饑寒或疾病的威脅時,其他人會主動給予衣食等方面的幫助。在當時條件下,“幫助別人就是幫助自己”是社會的普遍信念。二、慈善事業時代。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人類抵御風險的能力不斷增強。人類的生存可以不再依賴互濟,于是單向施惠的慈善事業出現。雖然“幫助別人就是幫助自己”不再是社會的普遍信念,但這種信念仍然為很多人堅守,并形成了宗教慈善事業、民辦慈善事業、官辦慈善事業。官辦慈善事業最為引人注目,因為奴隸主、封建地主是最大的“慈善家”,他們通過各種形式的濟貧維護自己的統治。三、濟貧制度的出現與發展。1601年,英國女王正式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濟貧法》,史稱舊《濟貧法》。它主要用征稅的辦法向圈地運動中流離失所的貧民實行救濟。舊《濟貧法》的原則:親屬責任原則(家庭照顧的原則);教區救助原則(本教區居住三年以上才能得到救助);政府(稅收)支持濟貧的原則。和以往官辦慈善事業相比,舊《濟貧法》在實施救濟上有所突破。此時政府以立法的形式濟貧,并確立了國家承擔最后責任的原則。
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出現
18世紀中葉,英國發生了工業革命,工業革命加速了農村人口轉移,生產社會化和經濟市場化在英國全面形成,對社會產生了深遠影響。生產社會化導致家庭小型化,傳統的家庭保障能力下降。市場經濟的競爭、周期性等固有特點,導致社會勞動者,尤其是城市化后主要靠工薪維持生計的城鎮勞動者,年老體弱、生病、生育、工傷事故或失業時,就失去了收入保障而陷入困頓。社會呼喚社會保障制度的出現。為了使整個社會有序發展,英國政府于1834年通過了《濟貧法》修正案,即新《濟貧法》。
新《濟貧法》首次強調,需要社會救助是公民不可剝奪的一項基本權利,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認為救濟不是消極行動,而是一項積極的福利措施;要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社會工作人員從事此項事業。
英國新《濟貧法》已突破傳統的單向恩賜的觀點,認識到人們陷入困境是特定的經濟社會帶來的,而不完全是自身的原因。而政府作為公平正義的代表要對人們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政府提供社會保障和人們接受幫助是一種平等關系,這種認識是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精神所在。新《濟貧法》的出臺,使得人類早期社會成員的互助救濟從此走向了現代社會保障制度中最低層次的社會救助,標志著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出現。
加強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
我國自1951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以來,一直致力于提高國民的社會保障水平。尤其是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過程中,加大了構建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的力度,取得了不少成績。7月1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標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進入一個新階段。
在建設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過程中,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仍然存在不少問題。除了制度和技術層面的問題外,思想觀念方面的滯后是一個妨礙社會保障制度進一步發展的強大阻力。對國民來說,如果把享受現代社會保障只是當作政府的一種恩賜,那么其參與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就不可能主動,而積極參與恰好是目前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應有的態度;對政府而言,如果政府總是以一種單向恩賜的態度看待實施社會保障的話,那么在進行社會保障建設中勢必會大打折扣。這些問題的存在也正是政府與國民之間在建設社會保障制度中缺乏合力的重要原因,必須引起我們的重視并加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