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績中的《體育與健身》學科考核由學校負責予以評定,《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由區教育局綜合教育科負責組織評定。這兩項評定結果應及時告知考生,并以班級為單位匯總成績信息,經校長簽字并加蓋學校公章,一式三份送區教育局綜合教育科審核后,一份區教育局綜合教育科留存,一份報市教委體衛藝科處,一份送市中招辦。
五、特殊考生的考試及成績評定
(一)因殘、因病考生免考或緩考的規定
1.因殘疾、傷病免修體育課且不能參加體育考試的考生,均應辦理免考手續。由考生及其家長向考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填寫《上海市初中畢業生殘疾或傷病免予體育考試申請表》(見附件3),并提供具有資質的傷殘等級鑒定機構或本市三級醫療機構證明。金山區確定為:
復旦大學附屬金山醫院、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金山分院的2所醫院門診辦公室辦理證明。由學校初審,報區縣體育考試領導小組統一審核,并報區縣招辦備案,申請表及審批材料存入學生檔案。
上述考生如身體健康狀況好轉,準備參加體育考試,須由考生及其家長提出書面申請并承諾書,附本市三級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經學校和區縣體育考試工作小組同意后,方可參加體育考試。
2.因考前或臨場發生傷病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體育考試的學生,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蚩紙鲐撠熑撕炞滞,可予以緩考。緩考者應另行參加補考,補考僅限一次。如因傷病仍不能參加補考的學生,須辦理免考手續。
(二)因殘、因病免考考生的成績評定辦法
1.因殘疾并全部喪失運動能力,獲準免考的學生,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其升學體育考試總成績按30分計。因殘疾喪失部分運動能力的學生,不能參加單項測試的項目,該單項成績按滿分計算。
2.因傷病獲準免修及免考的考生,其體育考試總成績,按所在學校學生日常體育考核平均分和所在區縣學生統一考試15分60%分值相加計算,因傷病獲準單項免修及免考的考生,其該項目體育考核成績按60%分值計算。
(三)對因殘、因病免考考生的認定
體育考試領導小組須對因殘、因病申請免考的考生提出的申請事由組織醫學專家進行統一審核,通過審核的考生名單須學校、教育局同時進行公示。具體辦法由區縣領導小組制訂。
(一)因殘、因病考生免考或緩考的規定
1.因殘疾或傷病,喪失運動能力或不能、不宜參加劇烈運動的考生,經具有傷殘等級鑒定資質機構或本市三級以上(含三級)醫療機構證明,可免予體育考試。金山區確定為:
復旦大學附屬金山醫院、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金山分院的2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