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海洋大學藝術類專業招生考試實施辦法
為切實做好我校藝術類專業(本辦法所提及的藝術類專業均指參加學校單考的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加強對藝術類專業考試工作的管理,確保藝術類專業考試公平公正、規范有序,根據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音樂(舞蹈、表演)類
音樂(舞蹈、表演)類專業考試實行初試、復試(觀看錄像)的評分方法。
(一)評委確定
初試評分老師由學院推薦,經招生辦公室(以下簡稱招生辦)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考點工作議定1-3人,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復試的評委從評委庫中隨機抽取產生,各專業的復試工作分成2-3個小組同時進行,原則上每組不少于6人,各組在評審完1個省份的考生后需重新分組。評委庫主要由校內專業教師和聘請的校外專家組成,專家和工作人員按照規定執行回避制度。
(二)評分程序
1.初試
(1)評分老師根據考生在考場的表現,按照評分標準直接在考生報名表上評分。初試結束后,評分老師應及時將考生報名表中的成績按考試順序填入成績匯總表并簽字確認,再交紀檢人員和組長簽名確認。成績匯總表由組長帶回學校交招生辦,考生報名表由組長指定的工作人員帶回交招生辦。
(2)考試過程用主、副2臺攝像機全程錄像,以主攝像機為主,副機錄像備查。錄像人員要按操作規程認真做好錄像工作,不得私自刪除錄像文件。
(3)評委在評分時,要區分層次,“優秀”為90-100分、“良好”為80-90分、“中等”為70-80分、“一般”為60-70分。
2.復試
(1)評委到達指定地點集中后,在監督部門的監督下由招生辦根據分組情況隨機抽取名單。
(2)評委進入復試現場按指定位置就坐,通過用戶名和密碼在電腦上登錄評分系統進入評分界面。評分界面只顯示考生身高、性別和需要輸入的專業成績。
(3)評委通過觀看錄像,逐個將考生的分數輸入電腦,待1個省份的評分工作結束后,工作人員通過評分系統分別打印出各評委的評分表交評委本人和監督人員簽字確認。
(4)工作人員通過評分系統將考生的最終成績(評分系統自動生成,含初試評委在內的所有評委的分數去掉1個最高分和1個最低分后取平均值)打印出來交監督人員和招生辦人員簽字確認。
(三)復試范圍
1.音樂學、表演專業
(1)初試成績70分為復試資格線。
(2)符合復試資格人數少于100人,全部進入復試。
(3)符合復試資格人數在100-200人,則100人進入復試。
(4)符合復試資格人數超過200人,按符合人數的50%進入復試(多考場的省份分別按考場符合人數的50%確定)。
(5)在確定100人和50%界線時,可視同分點人數情況作適當微調。
2.舞蹈編導專業
初試成績在70分及以上的所有考生進入復試。
二、美術類
(一)外出教師的選派
選派的規則與音樂(舞蹈、表演)類的相同。
(二)評卷教師的確定
1.評卷教師由我校美術類專業教師組成。
2.評卷工作以隨機抽簽分組的形式進行,每個小組由3名教師組成,各小組評完1個省份的1個科目后需重新分組。
3.被派出到考試現場的教師不參與該省的評卷工作。
(三)評卷程序和操作辦法
1.試卷密封郵寄回學校后,在紀檢人員的監督下由招生辦人員開封試卷箱并對試卷進行檢查清點,形成試卷開封清點記錄。
2.經檢查清點后的試卷按省份隨機編排代號,代號對應的省份對評卷教師及工作人員保密。
3.工作人員領取1個省份的試卷到評卷場所后,由評分小組成員共同商定將試卷分成ABCD四個檔次(即優秀、良好、中等、一般四等),再由工作人員對每個檔次試卷逐一編號,并填寫分檔情況表,同時要求評卷老師和紀檢人員簽字確認,確保試卷數量與試卷清點時數量一致。
4.評卷教師根據評分標準獨立公平公正評分,其中A檔評分范圍為85-100分,B檔為75-84.5分,C檔為65-74.5分,D檔為60-64.5分。經分檔后的試卷原則上要在所在檔的分數區間內評分,如需調整,須經評分小組集體同意,并報紀檢人員和招生辦同意后方可更改。
三、考場要求
(一)各復試和評卷場所安置1臺攝像機,對評分過程進行全程錄像監控。
(二)各復試和評卷場所配備1名監督人員,對評分過程進行監督。
(三)相關人員需憑證進入考場,在場的人員需關閉通訊工具并上交由專人統一保管。
(四)除指定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將評分的紙質材料或電子資料等帶出考場。
四、招生監督
招生部門要嚴格執行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規程,按照廉政風險防控工作的要求加強內部工作規程防控,學校監督部門要加強對藝術類專業招生考試的監督,嚴格履行監督責任。各重要環節的考試數據實行招生辦和監察處交叉監督,并由監察處組織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對各環節情況復查。
五、工作紀律
藝術類專業招生考試工作是學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到廣大考生的切身利益。按照教育部和廣東省教育廳的相關規定,參與招生考試工作的人員要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執行教育部關于招生工作“六不準”,即:不準違反國家有關招生規定,不準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不準采取任何方式影響、干擾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準協助、參與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組織的非法招生活動,不準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長的現金、有價證券和禮品,不準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長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
(二)嚴禁參加各類中介機構組織且未經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批準的招生現場咨詢活動。
(三)嚴禁在錄取工作結束前以各種方式向考生違規承諾錄取或簽訂“預錄取協議”等承諾吸引生源。
(四)嚴禁工作人員、教職工尤其專業教師,單獨、聯合或委托舉辦高考藝術類應試培訓、推廣活動;嚴禁院系與社會中介機構聯合舉辦任何形式的藝考培訓班;嚴禁為各藝術類應試培訓機構提供場所或設施。
對違反規定的人員,一經查實,將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處理。
六、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開始實施,由學校招生與就業指導中心負責解釋。原《廣東海洋大學藝術類招生實施細則》(校招生就業〔2009〕3號)中的內容與本辦法有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原《廣東海洋大學藝術類招生復試暫行規定》(校招生就業〔2009〕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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