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在參加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招錄公務員、聘用職員時,應當適當放寬報考條件,并根據以下情況給予加分優惠: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加20分,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加15分,榮獲二等功的加10分,榮獲三等功的加5分;
(二)大學本科畢業后入伍的加10分,大學專科畢業后入伍的加5分;
(三)每超期服役1年加1分。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級加分。
第二十五條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從事微利項目的給予財政貼息。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前款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退出現役后在國家規定的安排工作時限內,可以選擇復職復工,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下的人員。
第二十七條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2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待,家庭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優先給予資助;入學后或者復學期間可以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學分;入學或者復學后參加國防生選拔、參加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以及畢業后參加軍官人選選拔的,優先錄取。
第二十八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報考成人高等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各項優惠。
第二十九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不得違法收回或者強制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其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包;承包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權利。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落戶,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沒有承包農村土地的,可以申請承包
農村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優先解決。
第三十條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士兵,優先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第四章安排工作
第三十一條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間榮獲二等功以上、多次榮獲三等功獎勵,或者在艱苦地區、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
第三十二條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分級負責符合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的工作安排,保障其第一次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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