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和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義務兵應當自被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部隊行政介紹信到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報到。
服現役滿12年的士官、服現役不滿12年但服現役期間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官、因戰被評為5至8級傷殘等級的士官以及國家規定應當集中移交的其他人員,持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件和部隊行政介紹信,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報到。接收安置通知書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開具。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應當到確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報到。
第十五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移交的退役士兵檔案后,應當在退役士兵報到后及時為其開具退役士兵落戶通知書;退役士兵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落戶通知書,到指定的公安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辦理。
第十六條自主就業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移交服務管理單位。
第十七條退役士兵發生與服役或者與安置有關的問題,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日的,視為自行放棄安置待遇。
第三章自主就業與教育培訓
第十九條退役士兵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一)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條件的;
(二)符合安排工作條件,但退役時選擇自主就業的。
第二十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由安置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標準發給其一次性經濟補助。
一次性經濟補助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共同承擔,具體標準和發放辦法,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擬定,省人民政府發布實施。
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一條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經濟補助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
(二)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
(三)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經濟補助金。
自主就業退役士官經濟補助,根據其服役年限,應當予以適當增發。
第二十二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退役1年內,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的承訓機構免費接受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培訓期限最短不少于3個月,最長不超過2年。
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退役士兵的選擇統一組織實施。
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費用地方承擔部分,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共同承擔。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
鼓勵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退役士兵提供免費服務。
陜西大學生征兵報名條件時
時間:2023-09-19 17:0:172019年商洛征兵網:商洛征兵
時間:2023-09-21 17:0:372019年安康征兵網:安康征兵
時間:2023-09-16 20:0:212019年榆林征兵網:榆林征
時間:2023-09-13 11: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