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檔原則
(1)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分科類將所有考生按照投檔分數(文化課分數加政策照顧分數)從高到低排列,投檔分數相同時比較位次。按照從高到低的次序和每個考生志愿的先后順序,依次進行檢索,檢索到的院校投檔尚未滿額,則檔案投向該院校。如果考生所填志愿均無法投出,則該生只能參加征集志愿或下一批次錄取。院校投檔比例內末位并列位次考生全部投檔。
(2)一次投檔。平行志愿實行一次投檔。已投檔考生因身體條件、所報專業錄取滿額又不服從專業調劑等原因,被院校退檔后,只能參加本批次的征集志愿錄取或后續批次的錄取。報考人數不足或報考滿額但因院校退檔而造成的計劃缺額,采取征集志愿辦法進行補充。
2、投檔程序
(1)模擬投檔。
①提前批次中的藝術類本科B段和藝術類?艫段、單設本科批次投檔時,按院校執行計劃數1∶1進行正式投檔。
②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正式投檔前進行三次模擬投檔。
第一次模擬投檔:院校招生計劃數與投檔人數的比例為1∶1。
第二次模擬投檔:院校根據第一次模擬投檔生源情況,確定是否增加計劃。省招辦根據院校擬增計劃情況進行第二次模擬投檔,并將模擬投檔后形成的模擬投檔信息反饋各院校。
第三次模擬投檔:院校對省招辦第二次模擬投檔進行確認或進一步提出計劃調整意見后,省招辦進行第三次模擬投檔,形成各院校正式投檔比例和投檔人數。院校須在正式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正式投檔人數與執行計劃數的比例為1∶1。
③本科三批、高職(?疲┱酵稒n前進行兩次模擬投檔。
第一次模擬投檔:院校招生計劃與投檔數量的比例為1∶1。
第二次模擬投檔:院校根據第一次模擬投檔生源情況,確定是否增加計劃,省招辦根據院校擬增計劃情況進行第二次模擬投檔,形成各院校正式投檔比例和投檔人數。院校須在正式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正式投檔人數與執行計劃數的比例為1∶1。
模擬投檔過程中,給院校提供投檔比例、投檔人數、最高分數、最低分數、考生所報專業和愿否服從專業調劑等信息。模擬投檔比例按照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模擬投檔人數按照進一法取整計算。
(2)計劃調整。院校須在正式投檔前,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管理系統”完成計劃調整工作。已經向社會公布的各院校在陜招生計劃如未完成,缺額部分必須參加征集志愿錄取。
院校如在陜增加計劃順延錄取,必須于正式投檔前將計劃調整到位。正式投檔之后調入我省的計劃只能參加征集志愿錄取。
(3)正式投檔。省招辦根據最后一次模擬投檔后確定的各院校在陜執行計劃數進行正式投檔。
省招辦在陜西省考試管理中心門戶網站公布相應批次各招生院校模擬投檔信息、投檔人數、最低分數及其位次、考生檔案最終投放情況以及錄取結果,考生可上網查詢有關信息。
(4)征集志愿。在正式投檔錄取結束后,省招辦公布征集志愿信息,包括:院校名稱、專業名稱和計劃缺額數。分數線上未被錄取且符合投檔條件的考生均可填報征集志愿,已被錄取的考生不再參加征集志愿錄取。
征集志愿不進行模擬投檔,直接按照院校計劃缺額數的1∶1投檔。
3、特殊類型招生錄取辦法
(1)自主招生、高水平藝術團和高水平運動隊。設置1個院校志愿,省招辦根據教育部相關文件規定和已公示的考生照顧分數標準向招生院校投檔。院校必須在投檔后6小時的工作時間內使用預留計劃結束錄取。
(2)定向就業、民族班、少數民族預科班、華僑大學預科班、四川大學國防科研試驗部隊預科班、邊防軍人子女預科錄取班。設置2個院校志愿,省招辦根據院校所在普通批次及正式投檔分數線,按照照顧政策分別投檔。投檔順序為定向就業、民族班、少數民族預科班、華僑大學預科班、四川大學國防科研試驗部隊預科班、邊防軍人子女預科班的第一志愿,投檔比例為招生計劃數的1∶1。第一志愿照顧分數范圍內投檔未滿額的,再投第二志愿。已填報定向就業、民族班、預科班志愿的考生可以填報該批次的征集志愿,但被定向就業、民族班、預科班志愿錄取后不再參加征集志愿錄取。
第四十三條 普通高校應按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錄取規則錄取新生。普通高校所制定錄取規則與教育部或我省相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和我省規定為準。
第四十四條 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省招辦規定程序,按時完成電子檔案下載、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無故拒絕省招辦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超過規定時間未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校,省招辦將根據學校招生計劃數及錄取規則,將考生電子檔案設置為預錄取狀態,并書面通知有關高校,同時將有關情況報告教育部高校學生司。
第四十五條 按照教育部規定,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第四十六條 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普通高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高校投檔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投檔或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分數投檔。同時符合多項情形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
1、烈士子女在高校投檔分數線下延20分投檔,由高校決定是否錄;
2、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在高校投檔分數線下延10分投檔,由高校決定是否錄;
3、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在其統考成績總分上增加5分投檔;
4、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在其統考成績總分上增加10分投檔。
符合上述照顧項目的考生,必須經過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公示后方能予以認可。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并使用。
第四十八條 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高考并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1、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2、殘疾人民警察;
3、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
第五十條 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五十一條 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愿者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五十二條 所有照顧政策只適用于本科二批及以上批次的文史、理工類考生。照顧政策中的“同等條件”涉及高考成績的,在梯度志愿模式下,考生總分相同即為同等條件;在平行志愿模式下,考生位次相同方為同等條件。
第五十三條 有定向就業招生計劃的普通高校應加強宣傳工作,對定向生的就業去向、獎學金設置、簽訂定向就業協議等要求,通過招生章程向社會公布。
定向就業招生面向全省所有考生。填報定向西藏就業志愿的考生,應填寫《2018年陜西省普通高校招收定向西藏就業考生申請書》,并由家長或監護人簽署意見,錄取時是否參考該《申請書》由招生院校決定。定向就業分數線、定向計劃管理等錄取原則按照教育部規定執行。
被錄取為定向就業生的考生,必須在入學注冊前與學校及定向就業單位簽訂定向就業協議。學校對無故拒簽協議的新生,可取消其入學資格。
定向就業單位及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不得參與普通高校定向就業生錄取工作。普通高校及定向就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向考生收取國家政策規定范圍以外的費用。
第五十四條 普通高校必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標注錄取類型后報省招辦核準,省招辦根據核準的考生名單打印錄取名冊,加蓋錄取專用章后寄發錄取學校,同時留存備案,作為考生被有關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各高校根據錄取名冊、由校(院)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公章后,直接寄發被錄取新生?忌盏戒浫⊥ㄖ獣,應及時登錄陜西省考試管理中心門戶網站進行核實確認。各校寄發錄取通知書時,應將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寄出。
第五十五條 考生入學報到時必須繳驗準考證、錄取通知書、本人的紙質檔案和學校要求攜帶的其它材料。各普通高校要認真做好新生紙質檔案接收和資格審查工作,重點核查冒名頂替等嚴重作弊行為。對不符合條件或有違規行為的新生,高校應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取消入學資格的,應及時將有關情況書面報送陜西省招辦。
第五十六條 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對未經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新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
第七章 信息公開公示
第五十七條 各級招辦、各普通高校、中學必須公開有關招生信息。
省招辦負責公布招生政策、計劃、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愿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院校錄取最低分及位次、各錄取批次普通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公示享受照顧政策考生的資格及照顧標準、普通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名單。
各縣(區)招辦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縣(區)、本校享受照顧政策考生的資格、高校提前單獨錄取的考生名單,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內容。
普通高校信息公開公示按照教育部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省招辦和普通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各縣(區)招辦和中學公示的考生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
第五十九條 各市、縣(區)招辦,各普通高校在招生信息公示和考試、錄取期間,必須向社會公布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第六十條 各市、縣(區)招辦,各普通高校要加強招生信息管理,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第八章 招生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六十一條 陜西省招生委員會負責全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第六十二條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成立招生委員會。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兼任。
招生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
招生辦公室是招生委員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生委員會行使職權。要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干部。
市、縣級招生委員會的職責:
1、執行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并向社會公布;
2、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組織實施、紙質檔案建立、信訪以及其他工作;
3、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科研、宣傳和培訓工作;
4、保護考生和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5、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本地區招生考試工作中發生的問題。
6、負責對違規考生、學校、機構等進行處理;配合公安等相關部門對違法考生、學校、機構等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和懲處等工作。
第六十三條 普通高校招生機構、人員配備、工作職責按教育部要求執行。
第九章 招生經費
第六十四條 市、縣(區)的招生經費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
第六十五條 所有考生(包括被高職分類考試招生及其他單獨招生錄取的考生)必須按規定繳納考試報名費。
第六十六條 對參與監考、評卷、巡考的招生考試工作人員,應付給相應的勞動報酬。具體由各地根據實際制定政策。
第十章 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六十七條 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的報名、考試、錄取等環節出現的各種違規行為,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務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對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因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問責。
根據教育部規定,我省組織的省級統考和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體育類專業、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高職分類考試招生等類型的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執行。對在這些類型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從嚴進行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應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3年內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的處理。
第六十八條 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解釋不服的,可以向陜西省招辦申請復查;對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陜西省招辦及省教育廳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省招辦或省教育廳的上級機關提出復核。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藝術類專業招生按照《關于做好2018年陜西省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考試招生工作的通知》(陜招辦〔2017〕33號)執行。體育類專業招生按照《關于做好2018年陜西省普通高校體育類專業招生工作的通知》(陜招辦〔2018〕7號)執行。普通高校職業教育單獨招生按照《關于印發〈2018年陜西省普通高校職業教育單獨招生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陜教〔2017〕408號)執行。普通高等職業教育分類考試招生按照《關于做好2018年陜西省普通高等職業教育分類考試招生工作的通知》(陜招辦〔2017〕37號)執行。專項計劃招生按照《關于做好2018年重點高校在陜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工作的通知》(陜招辦〔2018〕8號)執行。軍隊院校、公安院校、免費醫學定向生等有特殊要求的招生類型,其詳細要求另行發文。
第七十條 本辦法未及之考試管理事項,按照《2018年陜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考務管理工作細則》(陜招辦〔2018〕11號)要求執行。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如與教育部最新規定有不符之處,陜西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另行通知。本辦法由陜西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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