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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學生應服從國家需要,按錄取的專業進行學習,原則上不得轉專業或轉學。個別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轉專業或轉學:
1、學生確有某種專長,由本人申請,經所在學院(系、部)推薦,轉入學院(系、部)、考核,證實轉入該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需轉至其它院校(轉入本校)者,由轉出學校推薦,經轉入學校考核證實,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2、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校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我校其它專業學習者;
3、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或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4、學校因專業調整或停辦休學期滿的復學學生保留一年入學資格的新生,不轉專業或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第十九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轉學的手續,按下列辦法辦理:
1、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須由學生所在學院(系、部)推薦,擬轉入學院(系、部)同意,教務處審核,主管校長批準。
2、申請轉入其他院校的學生,須經其所在學院(系、部)同意,教務處審核,并給擬轉入院校發函聯系,待對方同意后,由主管校長審批。
跨。ㄊ校┺D學者,須由擬轉出、轉入院校所在。ㄊ校└呓讨鞴懿块T批準后,學生方可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3、學生轉專業、轉學的手續,一般應在每學年開學前辦理。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專業、轉學:
1、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2、一般院校轉入重點院校者;
3、無正當理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