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為保證青島大學2020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維護考生和學校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東省教育廳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青島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擇優錄取。
第二條青島大學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各級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條學校名稱:青島大學(學校代碼:11065)
第四條學校地址:浮山校區(青島市寧夏路308號)
金家嶺校區(青島市松嶺路93號)
松山校區(青島市登州路38號)
第五條辦學類型: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六條辦學層次:具有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設有博士后流動站
第七條頒發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的學校名稱:青島大學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八條青島大學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招生政策,研究決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條青島大學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學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我校紀委(監察專員辦公室)負責受理關于招生工作中違紀違法問題的信訪舉報。
通信地址:青島市寧夏路308號青島大學紀委(監察專員辦公室);郵政編碼:266071;電話:0532-85955750。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學校結合辦學條件、發展規劃制定2020年本科招生計劃,經校長辦公會審定后報教育部審批。
第十二條學校依據教育部審批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和國家有關招生政策,結合社會和經濟發展對人才培養的戰略需求、學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及重點支持政策、歷年計劃安排等因素,確定分省招生計劃,報教育部審批后由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錄取原則
第十三條學校的錄取工作采用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方式,公平、公正、擇優錄取。錄取工作結束后,學校根據經省級招生管理部門核準備案錄取名單填寫錄取通知書,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第十四條高考改革的省份,錄取原則根據高考改革省份相關政策執行,考生所填報的專業(類)志愿須滿足該專業(類)選考科目要求。對于山東省考生,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將根據考生高考總成績和志愿,按照學校專業招生計劃的1:1投檔,由我校審核錄取,對進檔考生直接錄取到考生所填報的專業(類)。
第十五條非高考改革省份,高考投檔成績達到青島大學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學校按分數優先原則錄取,即按高考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滿足考生的專業志愿。
當考生高考投檔成績無法滿足所填報的專業志愿時,如果考生服從專業調劑,學校根據高考投檔成績并適當參考考生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直至錄滿;對于不服從專業調劑的,做退檔處理。
江蘇省學業水平測試必測科目成績要求為“5合格”,選測科目成績要求為2B及以上,同一專業志愿內考生專業排序規則為“先分數后等級”。
第十六條對學生體檢的要求,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普通高等學校的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文件執行。
第十七條特殊類按以下原則錄取:
(一)藝術類專業錄取
藝術類專業錄取按照《青島大學2020年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公布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體育教育專業錄取
體育教育專業錄取學校執行山東省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體育類相關專業的錄取政策,在投檔范圍內,按照考生綜合成績擇優錄取。若綜合成績相同,參考專業成績擇優錄取。
(三)綜合評價招生錄取
綜合評價招生錄取按照《青島大學2020年本科綜合評價招生簡章》公布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高水平運動員錄取
高水平運動員錄取按照教育部有關文件及《青島大學2020年高水平運動員招生簡章》公布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學校錄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均合格的考生。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收費退費及資助政策
第十九條收費嚴格執行山東省發展改革委員會和山東省教育廳等部門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退費按照《山東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辦法》(魯政辦字[2018]98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學校設有多種獎學金,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對家庭困難的學生,學校建立獎、貸、補、助、減、免等完善的資助體系。
第七章資格復查及證書頒發
第二十二條新生入校后,學校按照教育部的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對考生弄虛作假違紀行為,將依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條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取得規定的總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生,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由學校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學校不委托任何機構和個人代理招生相關事宜。對以青島大學名義進行非法招生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學校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或與上級政策不一致之處,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由青島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招生咨詢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 0532- 83780001、83780002~9
郵編: 266071
學校網址:https://www.qdu.edu.cn
招生信息網網址:https://zs.qd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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