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 號 | 姓 名 | 請 假 原 因 | 請 假 時 間 | 本 人 簽 字 | |
辦 公 室 批 示 | 領 導 批 示 | ||||
請假須知:
1、員工因故必須請假者,應先填寫請假單辦妥請假手續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如遇急病或臨時重大事故不能親自辦理請假手續者,得于當日內委托同事、家屬報告單位主管代為辦理。
2、未經核準而先行離開職守,或假期已滿未準續假仍延不到勤者以曠職論,連續曠職三日者免職。
3、事假一次不得超過兩天,全年累計不得超過十四天,超過日數均以曠職論。請病假須繳驗醫保醫院或特約醫院證明,全年病假以三十天為限,逾期以事假及特別假抵充,若再逾期者留職停薪。
4、員工捏報請假理由經查明屬實者以曠職論。
5、員工請假須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如其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可能時其主管得酌情不準給假或縮短假期或延期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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