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效能監察實施意見(二)監察手段。運用《中華人民和國行政監察法》賦予的職能,依法對相關部門或單位進行函詢。對一般問題,批轉有關部門處理;對需要立案調查的,依法查閱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資料,并采取暫予扣留、封存資料等措施,查清事實,監察機關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監察建議或監察決定,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投訴渠道。通過電話投訴、網上投訴、行風熱線、領導交辦、人民來信來訪等方式,搞好投訴工作。縣監察局設立投訴中心和投訴電話,在縣行政服務中心設立專門的投訴窗口,并通過媒體將投訴電話向社會公布。繼續發揮行風評議、行風熱線和人民來信等投訴渠道作用,抓好各級領導批辦件的查辦。對投訴的問題,要做好登記、批轉、立案等工作,限期進行處理,處理結果要及時向投訴人反饋。
(四)結果運用。行政效能監察工作支持改革者,保護干事創業者,教育失誤者,查處違紀違法者,追究誣告者。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先進典型,及時總結推廣經驗,通報表揚。縣委、縣人民政府將效能監察的結果作為衡量各級行政機關行政水平、績效考核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據。
五、責任追究。
對在行政效能監督檢查、評估評議、投訴舉報中發現部門或個人的問題,一經查實,嚴肅依紀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者的責任。
(一)對單位的責任追究方式:()責令整改;()對領導班子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對單位的責任追究可單處,也可并處。被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的單位,取消該單位當度評優資格。
(二)對個人的責任追究方式:()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效能告誡;()通報批評;()停職檢查或調整工作;()紀律處分。對個人的責任追究可單處,也可并處。被追究責任人在一內,受到()、()、()任何一種責任追究一次的,在本度考核中不能評定為優秀;受到()責任追究的,按有關規定辦理;受到兩次以上責任追究的,在本度考核中定為不稱職,調整其工作崗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六、行政效能監察的組織領導
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在縣委、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監察機關組織實施,各部門緊密配合,并引導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同時,監察機關要加強組織協調,每要重點查辦、處理幾起有影響的案件。各鄉鎮、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每選至項有針對性的項目開展效能監察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檢查,底要有專題報告。全縣各鄉鎮、各部門要切實加強自身效能監察工作,密切配合監察機關,深化各項改革,嚴肅工作紀律,提高辦事效率和工作水平,自覺維護黨和政府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