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創造良好法制環境的措施 八、進一步強化律師的社會責任。進一步推動律師認真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積極開展公益法律服務活動;積極引導廣大律師參與政府處置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為政府提供妥善處置的法律意見和工作方案,協助政府疏導上訪群眾情緒,勸導其依法律程序表達訴求,把解決社會矛盾納入法制化軌道;健全并落實律師代理重大敏感案件、群體性事件和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的請示報告制度,強化對律師辦理這類案件的指導監督,確保這類案件的解決納入法制的軌道。
九、進一步推動法律援助事業發展。積極開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務”主題活動,為群眾解決就業、就學、就醫、社會保障等民生問題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通過降低門檻、拓展領域、擴大覆蓋面,不斷滿足未成人、殘疾人、老人、婦女、農民、農民工等社會群體的法律援助需求;加強“”法律服務平臺建設,建立便民接待場所,設立便民站點,簡化審批手續;進一步完善縣、鄉、村三級農村法律援助站建設,健全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網絡。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管體系,不斷完善法律援助辦案質量考核標準和獎懲制度,提高辦案質量和服務水平。
十、進一步優化公證服務質量。努力拓展公證服務領域,切實在重大工程建設、對外經濟貿易、重要民商事活動中充分發揮公證證明作用;立足福建“五緣”優勢,切實做好涉外、涉臺港澳公證服務;積極推進公證體制改革和機構設置調整,推動全省設區市及所轄區公證機構的整合工作。
十一、進一步規范司法鑒定行為。健全省市兩級司法鑒定工作管理機構,嚴格執行有關司法鑒定管理法律法規,依法核準登記司法鑒定機構,引導司法鑒定機構合理布局,探索建立行政管理與行業自律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加強監管和培訓,通過開展能力驗證活動、司法鑒定機構認證認可和司法鑒定專項檢查,提升司法鑒定機構資質,進一步促進司法鑒定機構規范運作、司法鑒定人規范執業,著力解決多頭鑒定、重復鑒定等損害群眾利益、影響司法公正的問題;積極推進司法鑒定地方立法工作,制定出臺配套規章制度,促進司法鑒定規范化建設。
十二、進一步密切閩臺法律服務交流合作。立足福建特殊的區位優勢,擴大與臺港澳律師業的交流與合作,努力在服務祖國統一大業中發揮更大作用。探索建立海峽兩岸律師工作交流機制,加大業務合作、實務研討、經驗交流的力度。做好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福建律師事務所實習和執業工作,落實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在福建福州、廈門設立代表處,實現福建先行先試的目標。加強涉臺公證工作,完善涉臺公證管理,做好公證書副本寄送、比對工作,維護兩岸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