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領導投票選舉工作活動意見.依法確認選舉結果和選票。()確認投票是否有效。確認投票有效有兩個條件:一是參加投票的選民(“參加投票的選民”以投入票箱的選票數為準)超過本村選民的半數;二是收回的選票數,等于或少于發出選票數。符合上述兩條,投票有效;否則,投票無效。()確認選票是否有效。每一選票所選人數,等于或少于應選名額的有效,多于應選名額的無效。有效選票是指從票箱里收回的選票,包括贊成票或反對票、棄權票和廢票三種。有效贊成或反對票又分整張有效和部分有效兩種。整張有效是指選票所選人數等于或少于應選人數,同時選民所表示的贊成、反對、棄權和另選他人的劃法準確清楚。部分有效是指一張選票中,部分欄目,如主任和委員欄按選票規定的人數和劃法填寫選票,而副主任欄未按規定的人數或劃法填寫選票,或者胡寫亂畫無法辨認,造成這張選票主任欄、委員欄有效,副主任欄無效,該張選票為部分有效票。棄權票是指選票上未劃任何符號投回票箱的選票。廢票是指一張選票所選人數分別多于應選名額,或各選項胡寫亂畫,無法辨認的選票。無效票是指票箱以外的選票,包括選民領票后未投入票箱之內的選票和被銷毀的剩余選票。()個別疑難選票的認定。對雖未按規定符號劃票但能明確表達選舉人意向的選票應視為有效票。對于另選他人的選票,將他人的姓名錯寫成白字、小名、別名的,如本村選民中確有其人的,應認定為有效票。對于個別疑難選票,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集體認定,工作人員不得自作主張。對于難以確定,又極易引發選舉糾紛的選票,村民選舉委員會可臨時召集村民代表會議集體認定。村民代表會議也不能認定的,由鄉選舉工作指導小組認定。()確認當選人員。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選民的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
.依法組織另行選舉。選舉日投票時,如出現了同一職位的兩位候選人得票數相等不能確定誰當選,或者當選人數少于應選名額的情況,應依法組織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是上一次投票的繼續,可不重新進行有選舉權的村民補充登記,仍以原登記的選民名單為基數。另選他人同名應加以區分。
()另行選舉一般應在一次選舉的當日或次日舉行,最長不得超過日。
()另行選舉時,屬于確定票數相等的兩個人誰當選的另行選舉,其正式候選人仍是得票相等的兩個人,按姓名筆劃為序排列,選票上不能留另選他人的空格;屬于補充不足應選名額的另行選舉,以一次選舉時得票多少為序,差額確定候選人。其選票要留出空格,供選民另選他人之用。
()依法確定選舉是否有效和候選人是否當選。另行選舉,過半數選民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以得票多者當選,但得票數不得少于參加投票選民數的三分之一;獲得不少于三分之一選票數的候選人人數多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者當選。另行選舉結果應在當日公布,并填寫另行選舉結果報告單(公告式樣見《選舉工作指導規程》),報鄉選舉工作指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缺額的處理。另行選舉后,當選人數超過三人并已選出村民委員會主任,但仍不足應選名額時,經村民會議決定,可以不再另行選舉。經過另行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仍未選足三人,無法組成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的,還應進行二次或三次另行選舉。經三次另行選舉仍未選出三人的,可暫不進行選舉;主任空缺的,由當選得票多的副主任暫時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空缺的,暫由村黨組織書記主持村委會工作,已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資格有效,參與村民委員會工作。這樣的村,也不得以村民代表會議方式進行另行選舉。鄉選舉工作指導小組應派人調查,尋找原因,待做好工作后再按程序進行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