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實施工作意見十、強化監事會監督管理職能
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實行國有資產出資人委派監事,組成監事會制度;對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監事會,國有資產出資人委派專職監事參加監事會。
監事會以財務監管,監事會對企業的財務活動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采取列席股東會、董事會、經理辦公會等有關會議,查閱財務會計資料,聽取企業匯報,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等部門調查了解等方式,檢查企業財務,驗證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檢查企業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產運營等情況;檢查企業負責人的經營行為,并對企業經營管理情況提出評價意見和建議。
國有資產出資人委派監事常駐企業,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實現事前、事中、事后監督控制。事前監督重點了解和掌握企業決策情況;事中監督重點關注重大事項運行情況,加強對企業季度財務報表的分析,及時跟蹤企業日常財務和經營情況;事后監督對企業做出真實、客觀、公正評價,提出意見和建議,幫助指導企業建立和完善各項監管制度。監事會對企業監管要延伸到企業子公司、孫公司實施全面監管。
監事會實行定期檢查報告和專項檢查報告制度,定期檢查分為半檢查和度全面檢查,根據需要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并在檢查結束后,及時作出檢查報告。日常監督遇到重大事項隨時向國有資產出資人報告。
企業應當配合監事會依法履行職責,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定期、如實向監事會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并及時報告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不得拒絕、隱匿、偽報。
十一、加強國薦資企業審計監督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由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每半進行內部審計一次,并于二季度終了個工作日內將審計報告上報國有資產出資人。
每會計度終了或任期屆滿,由國有資產出資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度審計和任期審計。審計結果作為企業負責人度或任期經營目標考核、獎懲兌現的依據。另外,國有資產出資人根據需要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進行專項審計。
市審計部門按照度審計計劃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和企業經營者離任審計。
十二、國薦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和任免
按照黨管干部和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以及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相結合原則,建立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推行公開招聘、競爭上崗等市場化選聘經營管理者方法。對國薦資企業經營管理者,按干部管理權限實施報批程序,由國有資產出資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和管理者任職資格和條件的規定,任免或建議任免。
(一)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經理、廠長,副經理、副廠長,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
(三)向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提出董事、監事人選;
(四)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由國有資產出資人履行考察、審批程序后,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五)國有企業所出資的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用事業類主業的子公司等重要的子公司經營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