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加強醫療廢物處置方案為了切實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環保局等九部門關于市過渡時期醫療廢物處置實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保證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防止醫療廢物的二次污染,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固體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醫療衛生機構廢物管理處罰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過渡期時限
區醫療廢物處置過渡時期從本方案下發之日起至月。
二、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協調,成立區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處置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全區過渡時期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工作。
組長:區副區長副區長:
副組長:區衛生局黨委書記、局長
區區長助理
成員:區衛生局副局長
區環保局副局長
區民政局副局長
區物價局副局長
公安分局副局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衛生局,由任建斌同志任辦公室主任,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三、主要內容
負責本區內的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消毒、貯存制度的建立和醫療廢物暫時貯存點建設監督管理,以及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四、處置原則及規定
本方案適用于本轄區內的醫療(含部、省屬和駐轄區內的軍隊及行業醫療衛生機構)、預防、保健、計劃生育服務、醫學科研、醫學、教學、尸體檢查和其他相關活動中的醫療廢物產生者。
各醫療衛生機構必須堅持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堅持相對集中的原則;堅持規范設點、布局合理的原則;堅持定時、定點、專人負責收集的原則;堅持依法統一管理、強制執行的原則。
(一)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區轄區內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必須在月日以前,到區環保局辦理排放醫療廢物申報登記,逾期不申報登記由區環保局依法處罰(見附件)。
(二)醫療衛生機構必須依照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衛生部《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的規定,對醫療廢物進行分類、消毒、收集、貯存、管理。
(三)區轄區內的醫療衛生機構的所有焚燒設施、設備一律停用。無病床的醫療衛生機構(預防、保健、計劃生育服務、醫學科研、醫學、教學、社區醫院、個體診所、尸體檢查和其他相關活動中的醫療廢物產生者)的醫療廢物的收集,按區醫療衛生機構過渡時期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收集區域劃分表之規定進行收集。(見附件)。
(四)按照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國家五部委的文件精神,區過渡時期的醫療廢物的處置實行有償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處置費,原則上按每袋(公斤,規格mm×mm)元收取處置費(見附件)。
(五)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六)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要求建立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天。
五、處置規范
(一)醫療衛生機構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廢物實施嚴格的分類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分類收集醫療廢物:
()根據醫療廢物的類別,將醫療廢物分置于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的包裝物或者容器內;
()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當對醫療廢物包裝物或者容器進行認真檢查,確保無破損、滲漏和其它缺陷;
()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及化學性廢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藥物性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但應當在標簽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