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評前15分鐘,每個學生抽取其中一個實驗題目,并分批進入相應的測評場所參加測評。每個實驗的測評時間為20分鐘。
測評由兩名監測人員對應7名學生。扣分分值應由兩名監測人員共同商定,并在學生的測評試卷上注明扣分點,當場在登記表上記分并簽名。
(三)測評結果的評定
每個實驗總分為20分。其中17-20分可評定為A等,10-16分可評定為P等,0-9分可評定為E等。經補測成績及格(10分及10分以上)直接評定為P等。
地方課程和學校課程測評實施辦法
(一)測評的內容和方式
測評內容包括行為表現和學習效果兩個方面。
1.行為表現
行為表現主要包括學生參與本課程的態度、表現和習慣等情況。由教師結合學生自評、學生互評等進行綜合評定,測評結果分P、E兩等。
地方課程和學校課程兩方面學習表現均為P等,則本項測評結果為P等;若兩方面測評結果中含有E等,則本項學習表現測評結果為E等。
2.學習效果
地方課程的學習效果測評以學生學習《地方課程標準》所規定的通用知識和本土相關知識為主。測試由學校組織命題、測試,采取紙筆開卷測試形式,由教師根據測試結果評定為P等或E等。評定結果為E等的學生允許補測一次。學校課程學習效果的測評由指導教師按開設課程的具體測評標準,根據學生在本課程學習中獲得基本技能或活動成果評定為P、E兩等。
地方課程和學校課程兩方面學習效果均為P等,則本項測評結果為P等;若兩方面測評結果中含有E等,則本項學習效果測評結果為E等。
(二)測評結果的評定
行為表現和學習效果兩方面測評結果均為P等,則本項測評結果為P等;若兩方面測評結果中含有E等,則本項測評結果為E等。
四、綜合素質測評方案的組織實施
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具體制定綜合素質測評方案實施細則。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指導與監督,接受咨詢、投訴與舉報,及時處理綜合測評工作中的問題。
學校要成立以校長、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學生家長代表組成的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工作委員會。學校綜合素質測評工作委員會要根據本意見精神,制訂學校綜合素質測評工作的實施細則和具體辦法。各校必須把學校的綜合素質測評實施方案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有關科(室)審核(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寧波國家高新區的初中學校綜合素質測評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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