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主集中制的六項原則中,第一項所規定的“四個服從”(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是建立黨內生活正常秩序,保證全黨意志統一和行動一致的根本原則,它的基本精神貫穿于其他五項基本原則之中,是正確處理黨內各種關系的基本準則。
(1)黨員個人必須服從黨的組織。這是因為,每個黨員都是黨的一分子,只有個人服從組織,黨才能形成統一的整體。如果黨員個人不服從黨的組織,不執行黨組織的決定,各行其是,黨組織就會成為一盤散沙,從而喪失戰斗力。因此,每個黨員都要自覺地把個人置于黨的組織之中和領導之下,黨員個人必須服從組織的決定,貫徹執行黨的決定,積極完成黨的任務,不能合乎自己心意的就執行,不合乎自己心意的就不執行。每個黨員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組織監督,不能脫離組織自由行動,不能把個人凌駕于組織之上。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或拒絕黨組織監督的特殊黨員。在黨員個人意見與黨組織發生沖突的情況下,為了維護黨的集中統一,黨員個人意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但是,個人在行動上必須服從組織。
(2)少數服從多數。黨的組織討論決定問題時,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和普通黨員一樣,只有一票的權利,不能以個人或少數人的意見代替或否決大多數人的意見。少數人在自己的意見被否決之后,除必要時可以在下次會議上提出討論或保留意見外,必須執行多數人所通過的決議,不得在行動上有任何反對的表示。在這個前提下,要尊重少數人的意見,允許少數人保留不同意見,以便由以后的實踐再檢驗它是否正確。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就能在黨組織要就某一問題作出決定而大家的意見不完全一致時,能及時作出決定,統一大家的思想和行動,以形成一種有組織的力量。
(3)下級組織必須服從上級組織。下級組織與上級組織,是被領導與領導的關系。下級組織必須服從上級組織的決議,向上級組織報告工作,其決議也不得與上級組織的決議相抵觸。對于上級組織的指示,黨的下級組織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如果情況特殊需要變通處理的,事先要得到上級同意;對于在緊急情況下需要下級立即作出決定的,可以邊行動邊匯報或事后報告,請求批準。
(4)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我們黨是由中央到地方到基層的各級黨組織組成的整體,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它是全黨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代表者,又是率領全黨行動的最高司令部。全黨服從中央,黨才能履行自己的職責,維護整體的利益。這里,全黨服從中央,是指服從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而不是服從某個人。因此,全體黨員和黨的各級組織(包括黨的最高領導人,黨的中央組織)都要服從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通過的決議、決定;服從黨中央路線、方針、政策;同黨中央在思想上、行動上、政治上保持一致,而不能各行其是,不能修改或否定作為全黨意志體現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的決議。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各部門和各地方的黨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決定或對外發表主張。
“四個服從”,是相互聯系的有機整體。它的核心是全黨服從中央,它的基礎是少數服從多數。鄧小平同志曾經指出:“必須嚴格執行這幾條。否則,形成不了一個戰斗的集體,也就沒有資格當先鋒隊!秉h的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只有自覺堅持和維護“四個服從”,才能使全黨產生無比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戰斗力,從而成為的堅強領導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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