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項改革穩步推進
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等四項改革試點在頂層設計的指引下漸次推開,諸多影響司法公正、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開始隨之破冰。
2018年全國兩會提案匯總 |
||
---|---|---|
2018兩會政府工作報告(全文) | 2018兩會教育改革 | 2018兩會房產稅 |
兩會2018醫療改革就醫 | 2018兩會中國要干這60件大事 | 2018兩會房價趨勢 |
兩會2018事業單位改革 | 2018兩會養老金上調漲工資 個稅改革 | 2018兩會教師工資 |
一分部署,九分落實。自第一批試點啟動至今,試點地區從一項項具體改革舉措做起,緊鑼密鼓投身于全力落實之中,扎實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不斷向前。
眾所周知,司法的公正、廉潔和高效,離不開一支高素質的司法隊伍,如果司法人力資源配置不科學,將極大地影響司法質量和效率。
因此,建立和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無疑是此次司法體制改革的一大“重頭戲”。其中,法官檢察官員額制改革,又是實行司法人員分類管理的核心與重點任務。員額制改革是對司法人員利益格局的重新“洗牌”,觸動了許多人的“奶酪”,因此它也被廣泛視為本輪司法體制改革中的“一塊最難啃的硬骨頭”。
7月12日,上海在全國率先拉開司法體制改革大幕,確定在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二分院及徐匯、閔行、寶山區法院、檢察院等8家單位先行試點。
為打破人員混崗、職責模糊的局面,上海率先實行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將法院工作人員分成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3大類,法官不再以行政級別晉升,而是按專業職務序列管理。
按照中央部署,司法人員進行分類管理,其中法官檢察官員額數不超過中央政法專項編制39%。這意味著原先在一線辦案的部分審判員和檢察員、部分具有法官檢察官身份的行政人員,將要退出員額。
如何才能突破障礙,真正建立起結構合理、分類科學的人員管理制度?要讓改革順利進行,需要進行一些細節設計和考量,有針對性地解決問題。
吉林省在開展司法體制改革過程中,許多檢察院、法院領導主動放棄了身份,起到了表率作用。長春市九臺區檢察院政治部主任呼顯志作為改革的主持者之一,一方面給院里辦案能力不高的“老檢察”做思想工作,動員其知難而退,另一方面幫助和鼓勵高學歷人員、辦案能手成為員額內檢察官。最終,這個改革者“革”掉了自己的身份,成為一名行政人員!案母镉谐霾庞羞M,當然也需要有人做出一些犧牲!焙麸@志說。
從實行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管理,到完善法官、檢察官選任條件和程序,再到健全法官、檢察官及司法輔助人員的職業保障體系……試點地區在強化司法人員分類管理上作出了大量有益的探索。
責任意味著擔當,更意味著使命。司法活動的親歷性,要求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但長期以來,我國司法機關內部形成了一套行政化的工作機制——像在法院內部,案件辦理由庭長、院長層層審批把關,審判委員會通過聽辦案人匯報的方式集體討論定案。這種工作機制,導致審者不判、判者不審,既違背了司法的親歷性規律,無法保證司法公正,也難以追究錯案責任。
因此,構建權責對應統一的法官檢察官司法責任制,是確保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實現公正司法的必要制度保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了《廣東省健全審判權運行機制完善審判責任制改革試點方案》,開出了“權力清單”和“負面清單”,法官該干什么、不該干什么、錯案如何追責,一目了然。
上海市寶山區法院也有一套成文的《院庭長審判管理工作職責規定》,要求他們對程序事項進行審核批準,參加合議庭主審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嚴控超審限案件;至于具體個案,如果必須要進行管理指導,應當通過法官會議等組織化方式進行,并全程留痕。
近年來,隨著我國法治建設進程不斷向前推進,法官檢察官在這一過程中作出了重要貢獻,同時也承擔著巨大的工作壓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國80%的案件在基層,基層法官檢察官案件多、任務重、壓力大,但行政職級低、待遇差、發展空間有限,人才流失現象較為嚴重。
如何才能完善職業保障,讓法官、檢察官活得更體面,“不為五斗米折腰”?
問題倒逼改革。
4月,上海公布入額法官、檢察官薪酬調整水平,暫時按高于普通公務員43%的比例安排;青海省則計劃將法官、檢察官的平均工資提高50%;在深圳,每名法官工資約增長了1500元左右;吉林、湖北等試點地區也將法官、檢察官待遇問題提上日程。
長期以來,我國司法機關與行政區劃對應設置,司法人員主要由地方管理,經費由地方財政負擔。這種情況下,導致司法權運行受制于地方,執法辦案活動易受干擾,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公正。
對此,試點地區積極探索建立省級財政部門統一管理全省司法機關財物的機制,努力形成符合分類管理要求的經費分配體系,理順三級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收入分配格局,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提供可靠保障。
青海省制定了《青海省省以下法院、檢察院財物由省級統一管理實施方案》,明確健全財政保障機制,根據各地差異,采取“保高托低”方法。分類確定各地經費保障標準,實行動態管理,建立完善公用經費保障標準與正常增長機制,確保經費保障、待遇不低于改革前水平;湖北省則從1月起,全省法院、檢察院系統全部實施了財物由省級統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