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關于銀行金融機構熱點提案解讀,全國兩會關于銀行金融機構提案
17、推動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成熟一家,批準一家,不設限額。
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永隆銀行董事長馬蔚華在今年的兩會提案中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修改商業銀行法,以支持商業銀行開展綜合化經營,允許商業銀行跨業投資參股或控股期貨公司等金融機構。馬蔚華在提案中特別強調,建議將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可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許可從事財富管理信托業務。經相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審批同意,商業銀行可以投資參股或控股信托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以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商業銀行不得直接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和非金融類企業,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馬蔚華進一步解釋說,一是由國務院授權相關金融監管機構具體負責審批商業銀行的綜合化經營事項,并制定常態化的審批流程和準入門檻。為支持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經相關金融監管機構審批同意,應允許商業銀行跨業投資參股或控股其他金融機構(如信托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對于有較強經營實力、良好聲譽和較強風險控制水平的商業銀行,允許其進行跨業投資經營。二是商業銀行可在得到銀行業監管機構的許可后從事財富管理信托業務。自2005年銀監會頒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得到蓬勃發展,滿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投資需求,當前已成為我國財富管理市場主力。銀行理財從其法律實質看屬于信托法律關系,但由于商業銀行法分業經營的限制,銀監會只能在相關監管規定中將其界定為委托代理關系。與信托關系相比,委托代理關系在法律上存在諸多不足:對于客戶而言,其委托管理資產的獨立性、安全性不足,缺乏“破產隔離”的法律保障;對于商業銀行而言,由于地位不清晰,銀行理財產品的投資范圍與其他金融資產管理業務相比較而言有所不足。為保障銀行理財業務長遠穩健發展并更好地保障客戶利益,建議明確銀行可開展財富管理型信托業務,同時將銀行理財界定為特定類型的信托業務。三是為了避免商業銀行直接涉足實體投資和房地產領域,引起市場秩序的混亂,仍應維持商業銀行不得直接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和非金融類企業的原則性法律要求。但之所以增加“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的條款,是在政策上為商業銀行將來拓展業務空間預留一定的靈活性。比如,將來可考慮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