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點方案明確提出,對事業單位進行分類,有行政職能的納入公務員的養老保障體系,具有經營性質的事業單位,將參照企業職工保障制度進行改革。而對占絕大多數的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最終將實行與目前企業職工一致的養老保險制度。
通過訪問多個地區的社保局網站,以下為大家總結一下今年來養老保險補繳相關問題:
2、請教交費算法:是否基數的2%再乘以12個月就為補交年度的三險補交費,如1992年下限基數為144元,每月應交28.8元,補交全年應為345.6元?
3、交納三險費的參保人員都要辦理“社保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嗎?
一、如果您屬于本市城鎮戶口人員,依據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號的規定,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的,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后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辦理相關手續的;
(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二、依據關于城鎮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養發〔2015〕239號文件的規定,在市、區(縣)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所屬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以個人名義委托存檔的本市戶籍人員,因各種原因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有繳費中斷情況的(國家及本市規定的不繳費情況除外),其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可以向現存檔機構提出書面補繳請求,并附本人簽字確認的補繳工資基數、以及本人的身份證明等材料。經存檔機構初審并將相關材料報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檔機構按照我市有關政策及歷年繳費規定補繳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時,以本人確認的相應補繳年度繳費工資基數,分別乘以辦理補繳時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與相應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作為相應補繳年度的補繳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計入個人賬戶部分,均以本人確認的繳費工資基數按歷年規定的比例計入。
由于用人單位原因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仍按照關于印發《關于貫徹施行〈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