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農村宅基地權能的不完全性,導致農村宅基地管理的虛化和缺位。
長期來,農民對宅基地的權能只有占有和使用權,而沒有收益和處分權。一方面由于農村宅基地屬于福利性財產,在農村集體用地建設范圍被剔除。二方面由于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禁止宅基地的流轉,規定農民宅基地歸集體所有,農民可無償使用,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實際上收效甚微。比如“小產權房”等宅基地使用權隱形流轉已存在許久且愈演愈烈,這與法律規定相悖的社會現象嚴重存在著,而相關職能部門無法監控和制止,缺乏有效的監管措施。導致國家對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缺乏規范性的指導,引發了農村住宅市場的無序和混亂。其次是由于農村宅基地權能的不完全性,也導致農村宅基地閑置浪費現象嚴重,閑置的宅基地長期得不到有效利用,造成了資源的浪費。再次是由于農村宅基地權能的不完全性,也導致城鄉發展的不協調。城鎮住房可以入市進行交易,而農村住宅卻無法進入市場自由流轉,這實質上反映了農村住宅和城鎮住宅地位的不平等。也導致農村住宅市場有效需求不足,農村住宅價格偏低;另一方面,農民不能合法買賣、租賃或抵押自己的房屋,無法將房屋價值置換為可以變現的資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民增收、農村建設和農業發展。
二、制定《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的建議
中央1號文件《關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