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廊坊市紀委關于開展<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貫徹執行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精神,以十七屆六次全會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本人認真學習xx“七.一”講話精神和《廉政準則》。通過學習,我深深地認識到,《廉政準則》就是黨員干部行為規范的標尺,是黨員領導干部的從政指南。我們黨員干部自身在學習的過程中不但要認真進行對照檢查,加強自律自警意識,同時對照《廉政準則》做好他律,監管好我們身邊的人。經過廉潔從政教育活動和自身的學習,在思想認識上有一定的提高,現將自己對照“八個嚴禁”、“52個不準”,執行《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等方面的自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做到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講科學,保持共產黨人的浩然正氣。
一是講學習。根據客觀實際需要,不斷豐富和充實自己。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以及教育、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知識。在學習各種理論知識的同時,十分重視黨紀政紀條規的學習,不斷提高工作能力與個人修養。克服自我滿足,厭學淺學甚至不學的情緒,不斷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質和精神境界。自覺培養自己成為對黨、對國家和人民忠誠的好干部。二是講政治。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嘗政治觀點、政治紀律和政治敏銳性。三是講正氣。繼承和發揚我們黨在長期革命和建設事業中形成的好傳統、好作風,堅持同歪風邪氣和腐敗現象作斗爭。廉潔自律,潔身自好,不謀私利,一身正氣,為教職員工做好表率。四是講科學。學習科學、尊重科學、運用科學。堅持馬克思主義哲學、科學主義、科學唯物辯證法的世界觀和方法論,在工作中尊重科學、尊重民主、尊重事物的發展規律,尊重教育規律、尊重學生的成長規律,按管理科學規律辦事。
二、有正確的權力觀、利益觀,做到了立黨為公,執政為民。
一是正確用權。作為一名領導干部,做到了正確對待和行使手中的權利,淡化“官念”和權欲,用平常心看待官位,用責任心看待和運用權力。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二是以節制欲望。從不謀取規定以外的非法利益,不貪吃喝、不貪錢財、不貪享樂、不貪名利,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實實工作。艱苦樸素,儉以養德,保持了良好的品行和高尚的情操。三是防微杜漸。時時刻刻從大處著眼,小處著手,見微知著,防微杜漸。力爭做到大事不糊涂、小事不馬虎。追求黨性和道德修養的更高境界。四是表里如一。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自覺以黨性原則和道德規范衡量、約束自己,沒有人前一套、人后一套,做到了嚴格自我監督。
三、嚴格遵守“八個嚴禁”和“52個不準”的要求,規范自己的行為。
在工作中,我嚴格遵守廉潔自律的規定,做到了廉潔奉公,忠于職守,沒有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沒有私自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遵守公共財物治理和使用的規定。沒有假公濟私、化公為私的行為;奉公守法,沒有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做到了講究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嚴格遵守“八個嚴禁”、“52個不準”,培養和提高“三種能力”,自覺抵御各種腐朽思想的侵蝕,規范著自己的從政行為。
四、嚴格執行《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努力使自己成為一名政治堅強,紀律嚴明、作風優良的人。
沒有出現以下行為:違反黨風廉政建設條例、條規;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為親友牟利;對職工吃、拿、卡、要,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等。
雖然在廉潔從政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但是有些方面還做的不夠,一是學習不夠。由于長期從事具體工作,對黨建理論關注不夠,對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和科學發展觀的重要思想的學習不全面、不系統,缺乏對科學體系和精神實質的把握。缺乏創新精神,開展工作穩重有余而闖勁不足。二是對《黨章》、《準則》,對黨員干部的基本要求學習不夠,把握不牢;求真務實的作風不夠扎實。三是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不夠。與廣大教職工溝通少,對職工的心聲了解不深,導致工作的針對性不強。
今后要發揚成績,改正缺點。一是做到加強理論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為了進一步提高政治敏銳力、政治鑒別力和政策水平,增強貫徹落實黨的方針、政策的自覺性、堅定性。夯實自身的思想基礎,增強抵御各種腐朽思想侵蝕的免疫力。二是不斷加強黨性修養,時刻牢記黨的宗旨和艱苦奮斗的優良傳統,正確對待地位、名利、權力,自覺執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少琢磨組織上給了我什么,時刻想著我為黨和人民做了什么,做到老老實實做人,踏踏實實做事。三是在實際工作中,嚴格按照工作權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職責,不徇私情,珍視和正確行使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嚴以律己,不搞以權謀私。要求別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別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嚴格遵守組織紀律,強化廉政自律工作。虛心聽取黨員干部和群眾的批評意見,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始終保持共產黨人的蓬勃朝氣、昂揚銳氣和浩然正氣,為學校發展,為培養社會需要的人才貢獻自己的力量
八個嚴禁:
一、嚴禁工作日午間飲酒或含有酒精的飲料(受組織指派從事外事、招商活動除外)。
二、嚴禁任何時間、任何場合酗酒或酒后駕車。
三、嚴禁以開會、檢查、評比、考察、學習、培訓、慶典、聯誼等各種名義,用公款大吃大喝和相互宴請。
四、嚴禁在上下級之間,部門、單位之間借各種名義用公款相互吃請。
五、嚴禁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
六、嚴禁到基層大吃大喝,使用高檔煙酒。因公務活動需要用餐的,嚴格按規定用工作餐,有食堂的單位一律在食堂用餐。
七、嚴禁用公款接待私人親屬、朋友。
八、嚴禁報銷招待同學、同鄉、戰友及其他應由個人支付的餐費。
五十二條不準:
1、不準索娶接受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個人的財物;
2、不準接受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3、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4、不準以交易、委托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5、不準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6、不準違反規定多占住房,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準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8、不準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9、不準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10、不準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11、不準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12、不準離職或者退休后三年內,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13、不準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14、不準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15、不準私存私放公款;
16、不準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用公款旅游;
17、不準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18、不準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19、不準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20、不準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
21、不準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22、不準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干部;
23、不準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
24、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25、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26、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27、不準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
28、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愿,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29、不準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30、不準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游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
31、不準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32、不準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
33、不準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34、不準黨員領導干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35、不準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及在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36、不準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后,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經商、辦企業活動;
37、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38、不準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39、不準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40、不準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
41、不準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準用公款或者通過攤派方式舉辦各類慶典活動;
42、不準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
43、不準干預和插手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44、不準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45、不準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46、不準干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47、不準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
48、不準虛報工作業績;
49、不準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50、不準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
51、不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
52、不準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節選)
第三條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第四條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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