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摘要
劉某,高等職業技術學校2006年應屆在校學生。2006年2月,她拿著學校出具的《就業推薦表》向某公司應聘辦公室文員一職,經過公司審核和面試,公司與劉某簽訂了《勞動合同協議書》,約定合同期限為一年。上班兩個月之后,劉某發生了交通事故,傷愈后劉某多次與公司交涉,要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公司則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確認公司與劉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律師見解
本律師認為,雖然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此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在校學生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并不違法。劉某雖然是學生身份,但在應聘時劉某向單位出具了《就業推薦表》表達了求職的意愿,應視為勞動者來求職而非勤工助學。此外,劉某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就業年齡,具備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能夠成為勞動關系的主體。而且,在劉某與公司簽訂勞動協議書的過程中,劉某也不存在欺詐、威脅等情形。雙方事實上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也支付了劉某勞動報酬,這完全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所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
律師提醒
在校學生求職時具有學生和勞動者的雙重身份,用人單位招用學生用工時,應首先明確自身是否有要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意愿,若仍將其視為未畢業的學生,則應注意:
(1)應首先考慮在其未畢業期間與其所在學校、學生簽訂三方實習協議,明確該協議為培訓性質的民事合同。約定用人單位與學校各方的權責,以及學生在實習期間的商業保險、發生人身損害時的責任承擔方式,以降低相關風險。
(2)若求職為學生個人意愿,學校不參與簽約,用人單位應選擇與學生簽訂實習協議而非勞動合同,協議期限不應超過學生的畢業時間點,同時雙方應約定,由用人單位或學生一方購買商業保險。
畢業季已經來臨,本律師希望各位企業的HR和畢業生能夠妥善處理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減少不必要的摩擦和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