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書)范本
原告:XXX,女,漢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XX市XX縣XX鎮XX組96號,身份證號X,電話180XX。
被告:蘇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蘇州市XX天隆XXXX室,送達地址為::蘇州X室;
法定代表人:XX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與被告勞動爭議一案,因不服蘇州市吳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吳勞人仲案字(20xx)第XX1號仲裁裁決,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雙倍工資中一倍即人民幣50179.41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8307.42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xx年4月至20xx年7月的扣發工資9478.84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資17645.77元;
五、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未辦理社保及繳納社會保險費造成的經濟損失7956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失業金損失4590元
七、判令被告承擔證人出庭作證的交通費、誤工費300元;
八、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20xx年3月份,原告到被告處上班,工作崗位為文員兼銷售,休息時間為每周一,雙休日照常上班。雙方約定勞動報酬為1800元/月,銷售傭金支付比例為0.8%;只要有一套商鋪成交,此后工資每月就可增加200元,傭金比例也增長為0.9%。20xx年4月份,原告成交商鋪后,除傭金外的基本工資為2000元/月。20xx年12月底,原告因母親住院向被告提出請假,因情況緊急,被告口頭予以批準,并稱20xx年12月份工資屆時通過農業銀行轉給原告。20xx年4月份,原告母親情況穩定后繼續回到公司上班,雙方約定工資漲至2300元/月,傭金比例調整為0.5%。
20xx年3月至今,原告工作認真負責、盡忠職守;然,被告卻一直不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辦理社保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且無故扣發原告的工資,導致原告生活困難以及無法享受正常的醫療等相關社保待遇。
20xx年6月份,被告另行招聘了人員取代了原告的工作,為了規避原告即將懷孕所需支付的津貼、補貼及給工作帶來的不便,被告于20xx年7月10日違法辭退了原告,導致原告失業在家。
被告的上述種種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嚴重侵害了原告的相關權利。據此,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無奈向蘇州吳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蘇州吳中區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對本案證據認定存在隨意性、片面性導致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1、關于雙倍工資差額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應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再根據《江蘇省高院、省仲裁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第二條規定,時效從工作滿一年的次日開始計算一年。計算基數為本人工資,而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本人工資為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即為本人所有勞動所得。
在仲裁委的仲裁裁決中,仲裁委只支持9個月雙倍工資差額,于法無據。雖然,原告第10、11個月為請假,但雙方勞動關系并未解除或終止,法律也并未明確規定請假月份無需支付雙倍工資。從法理及立法精神上講,“支付雙倍工資”屬于懲罰性質;也就是說只要在一年期限內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尚存的情況下,無論勞動者是否正常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均應按每月平均工資向其支付雙倍工資差額。關于雙倍工資差額計算基數,依法應按原告應發工資進行計算,即基本工資+傭金額+加班工資為基數;仲裁委對于原告的傭金額不予采信,理由不足。
2、關于加班工資問題:第一,仲裁委顛倒了舉證責任的承擔,加班的工資的計算基數在無特別約定情形下,依法應為申請人的應發工資,而申請人計算加班工資的應發工資為基本工資+銷售傭金,對于這兩點,申請人提供了工資表、證人證言、錄音予以證實,此足以形成初步證據,證實被申請人存在考勤卡、工資表;被申請人不提供的,依法應承擔不利后果。第二,在申請人向仲裁委提交的加班工資計算明細中,申請人對加班工資區分了為雙休日加班工資及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仲裁庭審中,原告特別授權代理人也明確說明了為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仲裁委根據蘇州市最低基本工資標準為基數計算加班工資,于法無據。
3、關于經濟補償金問題:仲裁委應當適用而未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且對申請人提供的被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錄音,只字不提,存在有意偏袒行為,顯失公正。根據《證據規則》及《最高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解釋一》十三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又根據《江蘇省高院、省仲裁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主張被用人單位口頭辭退,而用人單位主張是勞動者自動離職,由用人單位就勞動者自動離職的事實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的,由其承擔不利后果。
4、關于未繳納社會保險費造成的經濟損失問題:此部分損失不僅包括因未繳納社會保險,導致不能正常享受養老、醫療、生育、失業等待遇而自己確有因此實際支出的損失;還包括社會保險費的損失。雖然,用人單位應該承擔的社保費用是直接繳納給社會保險機構,但是此直接受益人為勞動者,本質上勞動者也是此社保費用的所有者,也在間接控制著這部分費用,只是存放在社保機構的賬戶而已。仲裁委對此不予支持或不予處理,于法無據。從《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及其立法精神看,只要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而不是勞動者與行政機關發生的社會保險爭議,均屬于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委和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法第2條第4項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因社會保險等發生的爭議”。這里的社會保險爭議主體,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而不是勞動者與行政機關!渡鐣kU法》第八十三條 第三款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綜上,請求貴院依法查清事實,支持原告的上述訴請。
此致
蘇州市xxxx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