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經濟糾紛仲裁
仲裁,俗稱公斷,是指民事、經濟糾紛的當事人按事先或事后達成的協議,自愿將有關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爭議的事實和權利義務作出判斷和裁決,以解決爭議,維護正當權益,當事人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
二、仲裁協議及其內容
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表示愿意將他們之間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包括下列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可采用如下仲裁條款:“凡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 寧波仲裁委員會仲裁。”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后,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三、仲裁的特點
(1)公正性。仲裁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自愿性。仲裁糾紛實行自愿原則和或裁或審制度。既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可自愿選擇仲裁員,開庭方式和審理方式。
(3)保密性。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可以更好的為當事人保守秘密,維護當事人形象和聲譽。
(4)權威性。仲裁實行一裁終局,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四、仲裁的受理范圍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它財 產權益糾紛,包括經濟合同、技術合同、房地產(如房屋買賣、中介、租賃)、知識產權、建筑工程、運輸、金融、保險、期貨、證券、產品質量責任等方面發生的糾紛,可以仲裁。
本委不受理下列糾紛:
a 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b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c勞動爭議;
d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五、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當事人的權利:
1、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委員會及約定仲裁庭組成方式;
2、當事人有權申請 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
3、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它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
4、當事人有權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提出反請求;
5、當事人有權提出仲裁員回避;
6、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陳述意見;
7、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8、當事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仲裁裁決;有權提出證據證明裁決違法并申請撤銷裁決。
(二)當事人的義務:
1、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仲裁費用;
2、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3、當事人有出庭的義務;
4、當事人有自覺依法履行仲裁調解書及仲裁裁決書的義務。
六、申請仲裁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七、仲裁申請書的內容
仲裁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或申請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八、當事人申請仲裁,應提交下列證據、材料
(一)仲裁申請書;
(二)仲裁協議;
(三)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
(四)合同文件及其附件;
(五)支持其仲裁請求的證據材料;
1、與本案有關的票據、信函、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