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時效期間應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同樣,《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中止及中斷的規定也應適用于商事仲裁時效和勞動仲裁時效。在仲裁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權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權利人提出要求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的行為可構成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得以重新計算。
此外,對于勞動仲裁來說,如果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