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當理由超過申請時效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關于職工對企業作出的行政處分不服能否通過勞動監察途徑解決等問題請示的復函》
關于職工對用人單位作出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解決途徑問題。勞動爭議當事人職工一方,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職工申請仲裁超過申訴時效而仲裁委員會未予受理,可以向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