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裁 決 書
XX市勞仲案字〔20XX〕XX號
申請人XX,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XX省XX縣XX鎮XX村XX號。
申請人XX,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XX省XX縣XX鎮XX居委會XX組18號。
被申請人,XXX市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住所,XXX市XX鎮XX大院。
申請人XX、XX因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報酬與被申請人XXX市XXX電機有限公司發生爭議,向本會申請仲裁,本會受理后,依法指定獨任庭進行了審理。申請人王興章、谷雷到庭參加審理,被申請人經本庭依法送達開庭后未到庭參加審理。現本案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我們分別于2006年3月21日(王XX)和8月7日(XX)入職被申請人處,分別擔任財務部會計和模具五金部副經理,月工資分別為2200元和3300元。被申請人于2008年11月18日突然在公告欄張貼公告,宣布放假放假3個月。被申請人在放假期間未支付我們工資,現放假期限已到,仍未對公司員工作出安排及通知,故請求裁決被申請人:1、支付我們2008年11月2日至2月的工資共7680元;2、支付我們經濟補償金共16500元;3、退回押金共120元。
被申請人未作答辯。
經查:兩申請人所訴屬實。
以上事實有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及相關書證為憑,證據確實,足以認定。
本會認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放假,未支付申請人工資,放假期滿后又未對申請人作出通知和工作安排,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申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工資,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被申請人拒不參加開庭,不影響本案的審理,F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13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5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應當在本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內:1、向申請人王興章支付2008年11月16日至2月的工資共4380元、經濟補償金3300元和退回押金60元;3、向申請人谷雷支付2008年11月16日至2月的工資共3300元、經濟補償金2200元和退回押金60元。
二、駁回申請人其他請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8條的規定,申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該本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仲 裁 員 :XX
二○XX年XX月XX日
書 記 員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