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概念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勞動仲裁的程序
一﹑申請與受理
申請與受理是仲裁活動的起點, 包括接收申訴,審查申訴,收取仲裁費和立案等內容。申請勞動仲裁,首先需要搞清被訴人的基本信息,如單位性質,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有效聯系方式等情況。申訴人申訴應當提交申訴書,同時提交申訴書副本。仲裁部門對申訴人不予受理。申訴人的申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訴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申訴人必須是與勞動爭議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提起申訴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申訴仲裁的必須是屬于勞動仲裁受理范圍的勞動爭議。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目前只能把勞動爭議的一部分規定勞動仲裁的受理范圍,在此范圍以外的勞動爭議則不能由勞動仲裁受理。
3﹑申訴人必須向有關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申訴。勞動爭議有用人單位工商登記注冊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4﹑申訴書應當符合規定的要求,有明確的被訴人和具體的仲裁請求及事實依據。申訴人在申訴書中應該明確提出被訴方和被訴方損害自己的權益的事實,說明申訴的理由和請求保護的權利。
5﹑申訴請求應當在規定的時效內(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不屬于勞動仲裁受理范圍或者超過仲裁時效時的案件,仲裁部門在告訴申訴人后,申訴人扔堅持申訴的,仲裁部門也會受理,對這一部份申訴請求以裁決的形式予以駁回。
仲裁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案件應當受理,并予以立案。同時,向被訴方發出《應訴通知書》,通知被訴人填寫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按期提交答辯書,預交仲裁費等。需要注意的是,作為被訴方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積極應訴,采取應對措施,做好答辯,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仲裁實踐中,也有被訴人不應訴,不答辯,不能加庭審的情況,但是仲裁部門在按照法定程序通知被訴方后,可以做缺席審理和裁決,且裁決書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二、開庭審理
仲裁部門受理案件后,依然組成仲裁庭,仲裁庭應當在開庭的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以書面形式的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師或其他人做為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代理人的,應填寫《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權限。開庭審理包括申訴與答辯,仲裁調查,舉證質證,仲裁庭辯論等程序,在各個環節中,當事人應當遵守仲裁紀律,聽從仲裁庭指揮。在仲裁庭調查程序中,主要是仲裁員以詢問的方式進行當庭調查,當事人應當積極配合,講清事實。在舉證,質證過程中,當事人要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供證據,并注意在仲裁庭要求的期限內提提供證據。在辯論程序中,當事人要圍繞雙方爭議的焦點和申訴人的申訴要求進行闡述,盡量觀點明確,言簡意賅。
三、調解與裁決
調解可以在仲裁活動中的任何時進行,只要當事人有調解意愿,仲裁部門就可以進行調解工作。一般情況下,在仲裁庭辯論結束后,如雙方有調解意愿,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完全自愿為前提并且,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調解協議達成后,仲裁庭根據協議的內容制作調解書。經調解結案后,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明確,應當自覺履行,不得就爭議的問題再行提出仲裁申請。當事人不同意進行調解,或經調節未達成協議的,由仲裁庭組成人員合議后,制作仲裁裁決書。
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也有不同之處,當事人對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但當事人不得就仲裁調解書的內容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執行
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后即產生法律效力;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后,當事人在規定的15時效內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按照生效的調解書或裁決書執行,承擔義務方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