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勞動爭議仲裁庭審程序,依法公正、及時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維護法律尊嚴和勞動仲裁權威,保障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等規定,制定本勞動仲裁庭審程序規范。
一、開庭前準備
(一)書記員核對仲裁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的身份。
(二)書記員宣讀仲裁庭紀律:
1.仲裁庭開庭期間,所有人員必須服從仲裁員的指揮。
2.仲裁庭內要著裝整潔,不得隨意走動。
3.仲裁庭內要保持肅靜,開庭時不得鼓掌、喧嘩和吵鬧;不得使用任何通訊工具,不得進行其他妨礙仲裁的活動。
4.未經仲裁庭許可,仲裁參加人不得發言和提問。
5.旁聽人員不得發言和提問。
6.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錄音、錄像或攝影。
7.對違反仲裁庭紀律和干擾仲裁活動的人員,由仲裁員予以勸告和制止;不聽勸告的,仲裁員有權作出警告、訓戒或責令退出仲裁庭;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仲裁員進入仲裁庭,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仲裁員入席,書記員宣布:坐下。
(四)書記員向仲裁員報告:本案當事人、委托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等)已全部到庭,身份核查無異,庭審準備就緒,可以開庭。
二、宣布開庭
(一)宣布開庭
仲裁員:XX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XXX訴XXXX解除勞動合同(克扣拖欠工資、工傷待遇、社會保險等)勞動爭議一案,現在開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6條的規定,本庭由XX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首席仲裁員XXX,仲裁員XXX、XXX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XXX擔任書記員。
(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6條2款的規定,本庭由XX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XXX獨任審理,XXX擔任書記員。)
(二)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仲裁員(告知):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享有如下權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的權利,有申訴、申辯、質詢、質證的權利,有請求調解、自行和解、要求裁決的權利,有
(二)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仲裁員(告知):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享有如下權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的權利,有申訴、申辯、質詢、質證的權利,有請求調解、自行和解、要求裁決的權利,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申訴人有放棄、變更、撤回仲裁請求的權利;被訴人有承認、反駁申訴人仲裁請求、提起反訴的權利。
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承擔如下義務: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紀律的義務,有如實陳述案情、回答仲裁員提問的義務,有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舉證的義務,有尊重對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加人的義務,有繳納仲裁費用的義務,有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裁決文書的義務。
仲裁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后,應當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清楚在仲裁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按如下程序進行:
仲裁員詢問申訴人是否清楚權利義務?
申訴人回答(清楚或不清楚)。
仲裁員詢問被訴人是否清楚權利義務?
被訴人回答(清楚或不清楚)。
仲裁員(告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5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認為本庭組成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到本案的公正審理,可以申請本庭組成人員回避。申請回避按如下程序進行:
仲裁員詢問申訴人是否申請本庭組成人員回避?
申訴人回答(申請回避或不申請回避)。
仲裁員詢問被訴人是否申請本庭組成人員回避?
被訴人回答(申請回避或不申請回避)。
(提示:當事人申請仲裁庭組成人員回避的,應說明理由。申請仲裁委員會主任回避的,由仲裁委員會決定;申請仲裁委員會其他成員、仲裁員和其他人員回避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
三、仲裁庭審理
仲裁員(告知):仲裁庭審理案件,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依法維護爭議雙方的合法權益。仲裁庭審理按如下程序進行:
(提示: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以查明案件全部事實為原則,可視案情需要適當簡略以下庭審程序。)
(一)申訴與答辯 仲裁員(告知):申訴與答辯按如下程序進行:申訴人申訴(宣讀申訴書或口頭陳述事實,明確仲裁請求和理由)。 被訴人答辯(宣讀答辯書或口頭提出答辯意見,對申訴人的仲裁請求有異議或提出反訴的,應明
(一)申訴與答辯
仲裁員(告知):申訴與答辯按如下程序進行:
申訴人申訴(宣讀申訴書或口頭陳述事實,明確仲裁請求和理由)。
被訴人答辯(宣讀答辯書或口頭提出答辯意見,對申訴人的仲裁請求有異議或提出反訴的,應明確具體請求和理由)。
(二)調查與質證
仲裁員(歸納):根據申訴人提出的申訴事實理由,和被訴人提出的答辯意見,本庭將圍繞如下重點······ ,查明事實,分清責任,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本庭的提問。仲裁庭調查按如下程序進行:
仲裁員詢問申訴人;
申訴人如實回答仲裁員的提問;
仲裁員詢問被訴人;
被訴人如實回答仲裁員的提問。
(提示:仲裁庭調查,可以采取先詢問申訴人,后詢問被訴人的順序進行;也可以采取重點事實依次向申、被訴雙方詢問、核實的方法進行。仲裁員調查結束后,可以視情況讓雙方當事人互相詢問,也可不安排詢問。仲裁員詢問結束,可讓雙方律師就本案事實部分向對方當事人詢問;一方或雙方沒有代理律師的,律師詢問程序可省略。)
仲裁員(告知):雙方律師可以就本案的事實部分向對方當事人詢問。律師詢問按如下程序進行:
申訴人代理律師詢問,被訴人及其代理人回答。
被訴人代理律師詢問,申請人及其代理人回答。
仲裁員(告知):本庭對案件事實部分的調查先告一段落,現在進行證據的質證。質證時,當事人雙方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和辯駁。質證按如下程序進行:
被訴人對申訴人提供(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
申訴人對被訴人提供(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