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中的保全
A、財產保全:
1、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遞交財產保全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按照民訴法規定提交人民法院(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涉外仲裁中則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依照民訴法規定進行審查,并且裁定是否保全(對該裁定可依照民訴法規定復議一次,復議不停止裁定執行)。
B、證據保全:
1、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遞交財產保全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按照民訴法規定提交人民法院(證據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涉外仲裁中則提交證據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依照民訴法規定進行審查,并且裁定是否保全。
總結:
1、當事人應當向仲裁委申請,但仲裁委無權裁定,無權采取保全措施
2、與民事訴訟不同:仲裁中只能依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和財產,民訴中法院可以依職權保全。
(二)仲裁庭的組成
1、仲裁庭組成形式: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組成或者三名仲裁員組成;當事人沒在指定期限內約定的,由仲裁委主任指定。
2、仲裁員確定:
A、三名仲裁員組成:當事人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即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當事人規定期間沒有選定的,由主任指定。
B、一名仲裁員: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三)仲裁員的回避與更換
1、回避對象:仲裁員
2、回避理由:
a、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b、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c、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d、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3、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請回避4、回避決定:仲裁員——主任;主任——仲裁委員會
5、回避的后果:
a、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按照仲裁法程序)
b、已經進行的程序是否重新進行:當事人可申請,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對比:民訴中回避不會導致已經進行的程序重新進行)
6、仲裁員的更換
(四)仲裁審理方式
1、開庭審理為原則,書面審理為補充(要求當事人協議不開庭)
2、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公開審理為補充(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但是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五)特殊問題
1、撤回申請或者視為撤回申請
A、撤回申請,撤回后反悔的可以依據仲裁協議重新仲裁(原仲裁協議依然有效)
B、視為當事人撤回申請處理:
a、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b、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2、缺席裁決: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注意對比:仲裁中無拘傳制度,且由于仲裁糾紛均為財產糾紛,故無“必須到庭的被申請人”這一概念。在民訴中,對于非必須到庭的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缺席判決;對于必須到庭的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先延期一次,再通知不到的拘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