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受理當事人提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后,必須組成合議庭對當事人的申請及仲裁裁決進行審查。經審查,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1、撤銷仲裁裁決。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提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后,經審查核實,認定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所依據的理由成立,即應當在2個月內裁定撤銷該仲裁裁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能否部分撤銷問題的批復》,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如果裁決事項超出了當事人仲裁協議約定的范圍,或者不屬于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并且上述事項與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當事人的申請,在查清事實后裁定撤銷該超材部分。對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得申請再審。在法院撤銷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可以選擇訂立新的仲裁協議對糾紛進行仲裁,或者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訴訟這兩種方法解決糾紛。
2、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人民法院經過審查未發現仲裁裁決具有法定可被撤銷的理由的,應在受理撤銷仲裁裁決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駁回申請的裁定。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駁回當事人申請的裁定,當事人無權上訴。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駁回后,雙方當事人必須按照仲裁裁決所確定的權利義務自動履行。如果不自動履行仲裁裁決,權利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后,如果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撤銷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